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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林業機構與施政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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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殖產部時期(1895-97)

台灣總督府初設民政局內轄殖產部,分農務、拓殖、林務、礦務四課辦事,任有田正盛為林務課長,乃台灣以林業專家管理林業之開端;山林開墾與樟腦製造,則由拓殖課掌理。此期實施林地大清理,農民擁有林地者概須繳驗契據確認產權,否則視作官有林野;台灣國公有林野所占全部林野比率之高(90.5%),其淵源在此。

二、殖產課時期(1898-1900)

1898 年民政局內廢部改課,殖產課轄林務系兼管前拓殖課業務;此期任務為繼續撫番、清理林地、確立林野產權、改進製腦方法、執行林產處分、舉辦森林調查、培養造林苗木。1899年,殖產課於台北、新竹、苗栗、台中、竹山、羅東等地設樟腦局,次年保留台北局為本局,餘各局改為支局。1900年以前所指造林,皆是樟樹造林。

三、第一殖產局時期(1901-14)

1901年民政局改稱民政部,殖產課擴編為殖產局,設拓殖課轄林務系,另設專賣局轄腦務課(除樟腦外,鴉片、食鹽、菸酒為專賣品),司樟腦製造及樟樹造林,原各地照設樟腦支局,嗣再設出張所及樟樹作業所。殖產局增辦樟樹造林、保安林造林、民營林獎勵,開創林業試驗,開發阿里山,繼續森林調查。1902 年設熱帶植物殖育場於恒春,關注熱帶林業;1903 年設樹苗養成所於台南。1905 年林務系昇格為林務課,1910 年林政業務擴張,殖產局內增設林野調查課,次年改稱林野整理課;增設林業試驗場於台北市,轄試驗支場於恒春及嘉義;又設阿里山作業所於嘉義。

四、殖產局與營林局分治時期(1915-18)

1915年民政部於殖產局外另設營林局;殖產局轄林務及林野整理二課,負責林政事宜,營林局轄事業及庶務二課,負責林產作業及木材販售事宜;阿里山作業所改隸為營林局之出張所。1918年專賣局增設造林課,專責樟樹造林。

五、營林局獨大時期(1919)

營林局擴允編制,納併原隸於殖產局之林務課及林業試驗場,改事業課為作業及殖林二課(推行伐木跡地、熱帶樹種及保安林之造林),而將林野整理及土地處分業務劃歸內務局地方課,樟樹調查、製腦及其造林業務前歸專賣局,計已於羅東、坪林、新社、集集、魚池、大湖、南庄、甲仙、恒春等九處設樟樹作業所。營林局掌理一切林業之行政、採伐、造林、試驗,可謂為林產統轄林政之體制,惟行之未及一年而告廢止。

六、第二殖產局時期(1920-39)

1920 年營林局撤銷,其業務復歸殖產局,內設林務課,外設營林所及林業試驗場;營林所轄作業、營業二課,嘉義、八仙山、羅東三出張所,林業試驗場轄嘉義、恒春二支場。1921年總督府中央研究所建制,民政部殖產局林業試驗場移併為該研究所之林業部。1924年殖產局林務課改稱山林課,專賣局造林課裁併於山林課,所屬羅東、坪林、南庄、大湖、新社、魚池、集集、甲仙、恒春等樟樹作業所亦移轄於山林課,專賣局腦務課改組為鹽腦課;此期可謂為林政統轄林產之體制。

1926年殖產局營林所昇格為局級而轄作業、造林、庶務三課,殖產局長兼任營林所長,山林課前轄九樟樹作業所移歸營林所,與原所 屬之三出張所合併改組為台北、羅東、新竹、台中、嘉義、旗山、恒春、東部(駐花蓮)八出張所,辦理各地區林產處分及造林事宜;山林課另保留林政保林及森林計畫二系業務,1935年第一期29事業區之施業案編訂完成。 1939年中央研究所林業部改組為林業試驗所,直隸於台灣總督府。

七、殖產局與營林所分治時期(1940-42)

1940 年起,營林所長不由殖產局長兼任而兩機構並隸於總督府,殖產局山林課於屏東新設熱帶特用樹種栽培事務所,淡水河、濁水溪、曾文溪三森林治水事務所,嗣並增設下淡水溪森林治水事務所。

八、第三殖產局時期(1943)

日人為進行太平洋大戰,行政機構精簡,裁撤營林所,造林業務及各出張所回歸殖產局山林課,伐木事業則移讓台灣拓殖株式會社(台拓)經營;台拓會社設林業部,經營阿里山、八仙山、太平山三出張所,並開拓鹿場山伐木事業。另於香杉山、望鄉山、大元山及太魯閣大山、木瓜山、林田山等伐木事業地,則委由日資之植松、櫻井、南邦、花蓮港、台灣興業等會社經營,軍用木材並得由軍部自行委託業商採取供應,於是濫施伐木每年逾100萬(立木),日據時期台灣森林之耗損乃於此期為最鉅。山林課所屬八出張所與四森林治水事務所及熱帶特用樹種栽培事務所合併改組為九山林事務所,以台北、羅東、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駐屏東)、台東、花蓮冠名,司治山、造林、保林及林產處分業務。因戰時物資匱乏,林產物亦採配給制。

九、農商局時期(1944-45)

1944年殖產局劃分為農商與工礦二局,山林課隸農商局,課轄林政、林產、林務等系,各山林事務所則改屬所在州廳。各州設產業部轄林務課,在廳則為勸業課;專賣局仍轄鹽腦課,林業試驗所轄蓮華池、中埔、恒春、太麻里四分所;財務局稅務課涉入官有林野之調查與處分,暨官有一般財產之管理與處分,取代原屬內務局地方課之職掌;此等架構,以迄光復之年(1945)別無變更。此期間日人對外戰爭形勢惡化,敗象已露,林業施政漸亂步驟,林產物加強統制配給。1944年,第二期11事業區之施業案勉予編成。

日人據台50年間(1895-1945),林務機構之變遷及有關法規之更張,全為林產(作業)與林政(營林)之分合問題所困擾,分未久而合,合未久又分,先後達五次之多;即合而為一以治,則林政與林產之孰為輕重,亦爭執難定,故時而林政領導林產(殖產局下設營林所),時而林產駕馭林政(殖產局之林務單位併入營林局)。此種紛紜延及民國49年(1960)2月中,台灣省農林廳成立林務局實施林區管理處體制之後,始定於一。
瀏覽人次:3998 最後更新日期: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