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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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林務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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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資源之經理

民國42年農復會策畫以航測方式進行台灣森林資源及土地利用調查,43年4月成立航測調查隊,隊員卅五人,本局選派十四人參與實地作業;44年5月完成照片判釋與樣區調查,6月完成地面調查,9月完成製圖工作;45年3月完成資料編訂,4月彙總統計報告。計其成果:

(一)林地面積:台灣本島全部土地面積3,576,000頃,林地面積為1,969,500公頃(55.1%);其中(100%)針葉樹林地373,000公頃(18.9%),針闊葉樹混淆林地55,300公頃(2.8%),闊葉樹林地1,427,300公頃(72.5%),竹林地113,900公頃(5.8%)。又全部土地面積(100%)中,國有林區為1,711,700公頃(47.9%);其中(100%)林地面積1,409,900公頃(82.4%),無林地面積301,800公頃(17.6%)。在林地面積1,969,500公頃(100%)中,國有林地1,409,900公頃(71.6%),公私有林地559,600公頃(28.4%);又保安林地379,300公頃(19.3%),非保安林地1,590,200公頃(80.7%)。

(二)林木蓄積:台灣本島全部林木蓄積185,907,000,其中(100%)針葉樹木96,363,000(51.8%),闊葉樹木89,544,000(48.2%);兩者之製材木材積為150,394,000,桿材林木以次材積為35,513,000,另有其他不良木、腐朽木、闊葉樹枝條及材質良好之枯死木等材積計42,428,000。又全部林木蓄積 185,907,000(100%)中,國有林區占159,697,000(85.9%);非保安林區占153,254,000(82.4%);製材木150,394,000(100%)中,國有林區占130,694,000(86.9%);非保安林區占123,661,000(82.2%)。本島之經濟林地(非保安林區之易到達者),林木蓄積為83,399,000立方公尺,占總蓄積 185,907,000之44.9% ;易到達林區針葉樹木28,909,000,占易到達林區林木蓄積97,575,000之29.6% 。

民國48年,農復會與本局根據上項航測調查資料合刊「台灣森林經營綱要」,以為編訂及實施各事業區森林經理計畫之準據:

(一)經理目標

凡國有林地上具有經濟價值之林木,應保留為經濟林;如優良樹種之天然更新不能成功,則應實施人工造林。
採用妥切之森林營造及林相改良方法,包括立木不足林地之人工造林,以及低劣林相改變為高價值林相等。
為擴展經濟林面積,應開闢林道通達林地,凡荒廢林地適於木材生產或集水區保護而不宜其他利用者,均予人工造林。

(二)伐木計畫

航測調查資料,台灣森林蓄積18,590萬,其中約15,040萬為製材木材積,針葉樹占總蓄積52%,闊葉樹占48%。經濟林地(即易到達之非保安林地)之蓄積為8,340萬,針葉樹占30%,闊葉樹占70%。經濟林中林木生產量與伐採量大致相等,但實際具高價值之針葉樹蓄積每年減少50餘萬,賴生長量以資彌補者卻屬闊葉樹小徑木;而另一考量,絕大部分製材木蓄積係分布於迅速衰退之過熟原始林中,故應對過熟林分另訂一項合理之清理採伐計畫,及早收獲利用。又在幼齡林分,已採用為造林之樹種除檜木外,其餘多為生長迅速樹種,適於短輪伐期之作業。就此可再考慮木材需求及人口成長之趨勢,決定台灣林木之經濟伐期以四十年為準,伐採跡地立即復舊造林或變更林相造林;至檜木林分因生長緩慢,其收獲期可延長至八十年乃至一百年,以養成高品質美材。

伐木計畫之年容許砍伐量計算方式:現有蓄積(頂徑八公分以上立木材積)除以清理期(四十年或八十年),加以年淨生長量之半,獲年伐量毛額,其80%作為年伐量淨額。易到達與難到達(難到達者將來興建林道以通達)之非保安林地上而扣除不可作業之年伐量淨額,合計可得3,413,360,此為四十年以上期間內之平均年伐量(立木)。

(三)造林計畫

鑒及往年過度開採,且伐木跡地多未復舊造林,致大面積之林地成為荒廢地,或僅作低度之林木生長,故應積極建立造林方案,訂定其原則:(1)目前荒廢土地以及僅適林木生產或集水區保護之土地,如作不當或超限之利用者,概收回復舊造林;(2)生產林地經伐採後,伐木跡地應即實施造林復舊。就此原則,配合前項伐木計畫,訂定平均每年造林總面積為47,928公頃;其中荒廢地及利用不當土地年均造林10,618公頃,經濟林地(可作業之非保安林地)年均造林37,310 頃。

二、森林資源之保護

日據末期,為大戰涸澤而漁,民不聊生,林政脫軌;而光復之初,林業經營管理之制度規章未能趁勢以立,曠廢久之,加以林野面積遼闊,復與民地犬齒相錯,林區交通不便,巡查不週,俱為濫墾、盜伐以至森林火災之有利條件。民國35年5月農林處公告禁絕各地燒山保護森林,6月農林處復電請台灣高等法院及各地方法院,請嚴辦違犯森林法規案件,以維林政;11月民政處電促各縣曉諭山地人民,切實保護森林,禁止焚山,未經許可不得砍伐,台灣省政府因而於民國38年11月公布台灣省加強保護森林方案施行。日據時期台灣森林保護問題不若光復以後之嚴重惡化,當年人口壓力甚小乃為主因,更緣日政府對保林人員賦予準司法權(權源為大正8年11月所頒台灣森林令),遂行高壓性之取締與處罰,得以其威權控制局面。

(一)林木盜伐

日據時期及光復初期,台灣縣市較少而面積較大,一般分為七區(各轄一~二山林管理區):台北區(台北所、羅東所),新竹區(新竹所),台中區(台中所、埔里所),台南區(台南所、嘉義所),高屏區(高雄所),台東區(台東所),花蓮區(花蓮所)。據統計(民國44-45年),各地森林發生盜伐之次數以台中區為最多,台南區次之,新竹、高屏、台北區順序遞減,而以台東、花蓮二區為最少,當與人口疏密度有關。盜伐之總面積則以台北區為最大,台中區次之,台南、高屏、新竹、花蓮、台東等區依次遞減,略與盜伐總面積相關;盜伐之損失金額,又以台中、台南、高屏、台北等區較多,台東、新竹、花蓮等區較少。依盜伐發生之林地所有權而分,則無論盜伐之總次數、總面積、總材積、總損失金額,均以國有林內為最多(94% 以上),且皆以台中區之國有林地盜伐為最盛。

(二)林地濫墾

居住山地或附近村民,或因生活問題未能解決,或無業莠民以此為獲利捷徑,或為濫墾林地而伐取障礙木圖利,另有不肖業者在許可作業區域內外,越界盜伐或蓄意誤伐、擅伐應保留之林木。本局曾成立森林警察大隊,各山林管理所組織保林巡山隊,設置林產物檢查站,並推行鄉鎮護林協會之民間林業組織,以為因應。

濫墾發生於國有林地者亦占絕大多數,主要分布於山林管理所之轄區,屬直營伐木林場者極少,因各林場多僻處深山,甚少平地人民居住。據統計(民國44-48年):濫墾次數以台中區為最多,台北區次之,餘高屏、新竹、台東、花蓮、台南諸區依序遞減;濫墾面積以台中區為最大,台東區次之,餘高屏、台北、台南、花蓮、新竹諸區依序遞減;濫墾損失金額仍以台中區為最高,高屏區次之,餘台東、花蓮、台北、台南、新竹諸區依序遞減。濫墾程度,無論就發生次數、受墾面積、損失金額,均呈逐年遞增之勢。

濫墾之發生當歸因於:(1)農耕土地不足;(2)山地人口增加;(3)特用作物增產;(4)濫墾獲利頗多等項。政府為此頒行:(1)林地耕作農作物管理辦法;(2)林地耕種農作物整理要點;(3)濫墾地整理辦法;(4)森林用地租地造林辦法;(5)營造保安林獎勵辦法等,惟其效果不彰。

(三)森林火災

森林火災發生之原因可歸納為:(1)擅自引火開墾林地,計占總次數37%,以台中區最多,高屏、花蓮二區次之。(2)吸菸不慎,占總次數19%,亦以台中區為多,台北區次之,東部少見。(3)炊事、取煖、照明、掃墓,計占總次數5%。(4)狩獵及採蜜,計占總次數5%,以台南、台中二區為多,高屏區次之,台北區少見。(5)雷電及火星,計占總次數14%。(6)不明原因、採證困難及嫌者不報,計占總次數19%,高屏區最多見,台中、台北二區次之。

森林火災之為害,視樹種、林相、作業及種類而不同,據統計:闊葉樹林火災占總發生次數之40%,次為草生地占24%,針葉樹林占22%,針闊葉樹混淆林及竹林發生次數僅占14%。台灣針葉樹林多生長於高海拔內山之區,交通不便而居民稀少,氣候寒冷而濕大雨多,除非因狩獵或雷電所致,發生次數應少於自然與社會條件迥異之闊葉樹林。政府曾頒行:(1)台灣省原野引火取締規則;(2)預防與撲救森林火災緊急措施注意事項;(3)台灣省防止森林火災方案等規章,並設立森林防火瞭望台等措施,以為因應。

三、林地管理與放租

林地管理業務除林地放租造林外,尚包括竹林清理保育、濫墾地清理、漫植木清理、工廠租地營造原料林、國有林地特別放租、林地地籍整理、礦業用地及土石採取審核、山地保留地之林地清理等業務;惟光復初期(本期)均未開辦,其中濫墾地清理、竹林地保育、漫植木清理、工廠原料林,以至營造保安林等各種名義,皆係以國有林地放租與人民團體造林,從而管理之。

光復初年林地管理鬆弛,濫墾猖獗,民國39年6月省府頒行台灣省森林用地租地造林辦法及其施行細則,將低海拔地及鄉村附近國有林事業區內已被濫墾之林地、草生地、伐木跡地及林相敗壞等地,勘畫為租地造林預定地,分期放租人民造林;第一期(民國40年3月)預定地22,349公頃,第二期(民國42年3月)增編39,184公頃,第三期(民國47年6月)續編15,625公頃,共為77,159公頃,實際放租面積55,119公頃,惟難全數完成造林。

民國40年7月,省府公布實施台灣營造保安林獎勵辦法,次年開辦後民間承租之保安林營造面積曾達5,727公頃;原屬美意良法,惟多數承租人竟以種植果樹為主,其管理耕耘難符保安林之要求,亦有承租後不願造林,更且趁隙越界盜伐林木者(本辦法終於民國52年12月公告廢止)。

政府為保障山地人民生活,發展山地經濟,促進山地保留地之合理利用,早於民國37年7月訂定台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實施;嗣以保留地內林地比照租地造林辦法准予出租,其承租面積 3/10得於報准後經營果樹,與本局分收利益。

台灣省農林公司茶葉分公司於民國41年辦理財產重估移轉民營,以配合耕者有其田國策,省府先後於42年1月及44年5月,令本局接管本案林源土地;其劃分原則:凡屬種有茶樹土地仍由公司保留,而於天然林地、造林地、陡峻地及水源涵養林等,概由本局接管。民營之茶葉公司於民國44年4月成立,遲遲不移交林地,延至46年12月經省府催辦,始由本局台北、新竹、台中三山林管理所派員實地點收,至48年11月初步完成,計點收土地面積3萬餘公頃,林木340萬;前文山茶場部分造林地130公頃,農林公司曾要求保留自用而折付現金。

民國48年1月,行政院劃定台灣橫貫公路沿線國有森林資源開發範圍,計棲蘭山林區48,766公頃,大甲溪林區46,191公頃,但保安林部分(61.6%)不得經營。

四、林業宣傳與推廣

(一)植樹節活動:

民國35年3月12日,台灣首屆植樹節係與 國父逝世紀念合併舉行,大會場設於台北市中山堂;此後每年於當日依例舉行植樹慶典,並於3月9-15日之一週間,擴大造林保林宣傳活動。民國39年植樹節紀念大會,乃中央政府遷台後首次舉辦,特為隆重,大會中頒發獎狀給國民對造林、育苗、保林成績卓越人士,開創我國植樹節對林業有功人員頒獎之先例;當日各報紙及農林刊物均發行專輯,並有飛機於植樹地點(台北市大直)空投造林保林傳單及標語,乃歷年植樹節最輝煌之一次,本局皆為有關活動之承辦機構。民國41、42、43年,每年植樹節均奉總統蔣公題頒訓勉之辭。

民國46年台灣省政府遷駐南投縣中興新村,47年植樹節由台北市與本局共同辦理,此後台北市政府單獨舉辦。民國48年台灣省植樹節在台中市水源地舉行,例由本局主辦,並決定此後每年輪由各縣市選擇適當地點舉辦植樹節大會,本局撥交經費美化當地環境,已成例規。

(二)林業宣傳

民國37年1月,本局成立教育電影編製委員會,籌拍台灣營林事業概況及伐木運材製材情形,以之介紹於內陸各地,曾訂約製作一萬呎「台灣之林業」有聲電影一部;惜當時電影界人士對林業瞭解不深,未能進入情況,而唐振緒局長適離職以去,遂致草率完成拍片,未能留下當年全盛時期之台灣林業全貌。

台灣光復後林務機關發行之林業書刊頗多,有定期性之半月刊或月刊、季刊或年報,有單行本或抽印本,有業務報告或事業簡報,有手冊、專刊或叢刊,本局出版者計有:民國36年4月本局最早編印之「台林」特刊一期,37年3月編印之「台灣林產管理概況」;民國36年9月創刊之「林產通訊」半月刊及38年5月續出之「林產月刊」;民國45年編印之「台灣省五十年來林業統計提要(1906-55)」;46年創刊之「台灣省林業統計(1950-56)年報」;民國45年5月林業產業工會聯合會創刊之「林友」月刊。林業叢刊方面,民國46-48年間本局編印有:怎樣租地造林、木材天然乾燥法、木材乾燥時之性質、怎樣保護你的闊葉樹原木、台灣林業政策、木材人工乾燥法、銷韓枕木工作報告書、台灣產主要木材之強度等,山林管理所編印有:台灣熱帶林業(高雄所)、台中山林(台中所)等,不及備載。

民國43年植樹節,中華郵政總局發行造林保林郵票一組四枚;民國49年8月29日發行第五屆世界森林會議紀念郵票一組三枚,分別表示育苗造林、完美林相、木材生產,各枚聯張成為一幅林業經營畫面。

(三)林業推廣

本局進行之重要推廣工作,除林業團體護林協會之輔導外,應為公私有林之督導營造;計自民國45年開始,先後訂定民營造林獎勵費補助辦法暨造林工作競賽實施辦法,農復會配合撥款輔導各縣市建立苗圃供應苗木,視造林成活率高者發給獎勵金,並於次年植樹節紀念會上表揚。

(四)森林遊樂

民國42年5月,省府曾據文獻委員會建議明定台灣八景為:玉山積雪、阿里雲海、大屯春色、安平夕照、魯閣幽峽、清水斷崖、澎湖漁火、雙潭映月;日據時期(約當1937-42年)所選出之八景為:基隆、淡水、八仙山、日月潭、阿里山、壽山、鵝鑾鼻、太魯閣;另說八景較此多平安、八卦山、烏來,而少基隆、壽山、太魯閣。

民國45年,蔣總統指示台灣省政府開辦觀光事業,當年11月成立台灣省觀光事業委員會,並發動民間組織觀光協會;民國48年9月省交通處成立觀光事業專案小組。省觀光事業委員會擬訂觀光事業三年(民國46-48年度)計畫,46年列入第二期四年經建計畫,各年度開始整建之風景區:(1)46年度為烏來區、恒春區、大貝湖區、陽明山區、日月潭區、八卦山區、褔隆海水浴場;(2)47年度為太魯閣區、青草湖區、碧潭區、阿里山區、關子嶺區、烏山頭區、礁溪區、金山區、獅頭山區;(3)48年度為淡水區、霧社區、知本溫泉區、石門水庫區。各區整建項目訂為道路整修、風景佈置、各項設施(旅舍、招待所、遊樂器具)等,基地在本局經營範圍內者,本局均積極配合辦理。

台灣觀光事業三年計畫設施有關林地整建風景區之成果:(1)阿里山區,改善登山火車內部設備,整修招待所及貴賓館;(2)知本溫泉區,整修由溫泉通往省公路段舖設柏油路面,佈置溫泉附近風景;(3)恒春區,闢建墾丁至熱帶植物園道路,興建植物園牌樓,各處栽植花木;(4)烏來區,整修青潭至烏來觀光道路並舖柏油,修復南勢溪吊橋,闢建烏來國民學校,興建公共浴室及遊艇碼頭,改善人力台車(烏來台車軌道全長十八公里,原以運送木材)等。

五、森林產物之處分

台灣國有森林原野及產物之處分,始於日人據台之初,自1896年起先後訂定官有林野處分規則多種,亙日人據台之全期,均以台灣森林原野產物賣渡規則,維持森林主副產物之特賣制度,以訖光復之初猶予沿用。所謂特賣,凡伐木業者提出作業計畫經林業機關審核,並予材積調查及價金(謂之樹代金)查定後,特賣採取;尤以具「緣故關係」之業者,對以往經營某林分之鄰接林分能便利延伸集運設施者,可獲特許延續其採伐經營。林產物之此種特賣制度原為輔導伐木業者(日據時期全為日籍)而設,但因其極易造成特權買賣,便利官商勾結,不免滋生甚大之流弊。

鑒於前端,且不宜長期沿用日人遺規,省府乃於民國41年2月底頒行台灣省國有森林原野處分規則,廢除特賣改行公開標售。民國46年11月,省府改頒台灣省國有林產物處分規則,處分方式以公開標售為原則,其不適於標售者得專案核准採取之(如林管局之直營伐木及搶修緊急災害之採取等),已完全取消特賣處分。此規則施行至民國48年6月底,省府改頒台灣省國有林產物處分暫行規則,其條款詳明,毋需另訂施行細則。

台灣國有林產物處分之標的物,計有用材、薪炭材、竹材、樟樹以及森林副產物等項。日據時期對樟樹事業之經營發展極為致力,歷年處分樟樹數量別為統計,自1906-17年樟樹處分數量恒超越一般處分數量,1924-33年間猶然;1935年起則將樟樹處分數量併入一般用材統計。自1916-34年間(缺1918,1926,1927)樟樹處分數量累計為739,191,年均46,200。

更據統計,自1916-39(缺1918)之廿三年間,平均每年處分用材林(1935年以前樟樹另計)104,339,1940年起遽昇,至1942年高達1,067,300,當為日人從事戰爭所需;自此訖光復之年(1943-45)無處分資料可稽,料均逾100 萬(另見有1945年伐採立木1,369,795之紀錄);光復後至民國50年(1946-61),年均處分用材林167,822。薪炭材之處分,自1916-34年間年均處分數量38,843,1935-42年間年均188,927,自此訖光復之年亦無資料可稽(但另見有1945年薪炭材處分171,745之紀錄);光復後至民國44年(1946-55)年均處分數量49,989。竹林之處分,1916-42年間年均206,594枝,光復後民國36-50年(1947-61),年均處分5,543,008枝,民國50年,竹林處分近1,000萬枝。

台灣森林副產物,日據時期及光復初年,據官有森林原野產物賣渡規則指定為樹皮、樹實、落葉、灌木、雜草、土石、菌類及工藝製品原料;光復後自民國41年3月起,森林副產物種類指定為樹皮、樹實、灌木、竹筍、雜草、菌類及森林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自民國47年12月起,森林副產物則指定為樹皮、樹脂、果實、落枝、樹葉、灌木、竹筍、雜草、菌類、黃籐、薯榔、月桃、蓪草及森林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但奎寧樹皮、栲皮樹皮及芳樟樹皮等,列為森林主產物。

森林副產物之生產數量,日據時期以1929-43年間為最盛,年均產量553,744公頓,此期之前、年均產量超過30,000公頓者僅1923-24年。台灣光復後,民國三0年代年均產量47,929公頓,四0年代年均產量高達486,947公頓(48年最高達2,312,685公頓),五0年代年均產量減至200,510公頓;六0年代更減為61,118公頓(100%),其中生筍年均產量42,405公頓(69%)為大宗,樹實之10,603公頓(17%)次之,餘依序為乾筍、黃籐、竹皮、薑黃、雜草、樹皮、棕櫚、月桃、愛玉子、蓪草、菌類等,年均產量共僅8,100公頓(14%)。七0年代而後,台灣森林副產物資源已告枯竭。
歷年林產處分數量     單位:公頃、立方公尺、枝、公
民國年 處分面積 用材林蓄積 薪炭林蓄積 竹林枝數 森林副產物(kg)
35 -- 21,134 14,669 -- 14,121.069
36 218 28,905 2,284 992,752 33,720.686
37 1,861 293,625 42,145 284,424 47,529.125
38 1,885 174,541 38,101 242,517 61,594.929
39 2,422 261,187 67,343 1,247,214 13,945.951
40 6,408 203,152 64,467 3,539,697 116,664.143
41 6,333 188,666 108,626 5,288,000 81,705.494
42 1,716 210,195 46,414 4,682,087 33,684.407
43 2,175 196,955 64,156 6,160,308 24,093.388
44 2,372 164,553 51,682 5,326,723 39,334.282
45 2,170 174,202 -- 9,546,640 73,739.807
46 1,994 168,014 -- 9,236,317 164,853.622
47 1,444 126,516 -- 8,057,921 199,876.649
48 1,703 154,019 -- 9,245,725 2,312,685.041
49 1,600 132,406 -- 9,445,225 897,927.257
50 1,587 187,078 -- 9,849,576 1,041,569.462
合計 35,888 2,664,014 485,218 83,145,126 5,142,924.243
年均(16年) 2,243 166,501 30,326 5,196,570 321,432.765

六、樟腦事業

樟腦在日據期之早年(1899),即被列為專賣品;光復初期仍沿用專賣制,成立台灣樟腦公司,先隸於專賣局,後改制為樟腦局。民國41年1月裁併樟腦局,所屬樟腦精製工廠改由菸酒公賣局接管,山地製腦及樟樹處分則由林管局接管,樟樹造林則本屬山林管理所之事業。

日人從事於太平洋戰爭期中,大舉砍伐樟樹以為防禦工事,且海外銷路斷絕,因而樟腦產量銳減。光復之時民國34年之粗製樟腦產量為254,816公斤,改乙樟腦64,500公斤,精製樟腦62,488公斤,副產品33,622公斤。經輔導改善提高生產,至民國37年之上半年,粗製樟腦產量已增為757,434公斤,改乙樟腦292,483公斤,精製樟腦971,666公斤,另瀝青63,503公斤。計民國35-50年間,共生產改乙樟腦862,009公斤,精製樟腦5,469,600公斤,樟腦油4,821,713公斤;各以民國40年為最高產量期。

台灣光復前後,樟腦及副產品之貿易幾陷停頓,世界樟腦市場遂為美國人造樟腦所占;雖自民國37年起,海外市場如倫敦、紐約、巴黎、澳洲、印度、香港對台灣天然樟腦之需求漸見恢復,惟台灣樟腦外貿管道未能及時掌握,致坐失機先。
瀏覽人次:3952 最後更新日期: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