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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森林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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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林事業沿革與方針

台灣造林事業,在日人入據初期(1900年代)即已開始建造樟樹林,長期供應製樟腦原料,繼則推行保安林與經濟林之營造,民間造林隨亦興起,逐漸成為造林事業主流。光復前之四十三年間(1900-42),累計造林面積352,889公頃,其中政府造林102,971公頃,民間造林249,918公頃。

日人於太平洋戰爭末期曾濫伐台灣森林,光復後山區荒廢地達 50 萬公頃;光復初期政令鬆弛,濫伐濫墾猖獗,林地破壞甚重,歷任本局局長各有其造林計畫,有三年、四年、五年、十年,以至廿年長期等名目,但實際成果繫於財務狀況及主政者任期。民國34年12月林務局創立,黃維炎局長所揭示之六項施政方針中,四項為造林方針:(1)加強保安林建造;(2)恢復施業案造林;(3)建造光復紀念林;(4)獎勵監督指導公私有林造林。民國36年6月林產管理局成立,唐振緒局長宣示其造林方針:(1)加強荒廢林野之造林;(2)訂立林業三年建設方案及五年造林計畫;(3)維持以林養林、伐植平衡原則;(4)保林重於造林、造林重於伐木;(5)加強督導獎勵公私有林;(6)培養獎勵耕地防風林。民國37年9月繼任梁劼誠局長之造林方針,亦強調伐植平衡,自增加林產收入著手造林投資,曾編列十年造林計畫,區分為經濟林、治水林、海岸林、防風林、保安林五種進行。民國38年4月李順卿氏繼任局長,執行伐植平衡之方針,40年7月擬具四年造林計畫。總之,民國41年以前林業主管機構之改組、易長頻繁,造林計畫形同畫餅充饑,因而績效不彰,年均造林面積僅得10,500 公頃。

民國41年9月皮作瓊氏繼任局長,對造林事業推行甚力,獲主管及有關機關之協勵,成績斐然。其造林方針:(1)配合中央政府第一期經濟建設政策,推行四年(民國42-45年)造林計畫;(2)擴大造林面積,每年以 40,000 公頃為目標;(3)推行租地造林,利用民間力量加速全台綠化;(4)加強公私有林業,提高各縣市造林經費補助;(5)實施分區造林督導及抽查,據以年終考評及植樹節表彰。民國45年8月陶玉田氏繼任局長,提出「多造林」之口號,仍遵循前任造林方針,推行第二期經建造林計畫(民國46-49年),年均造林面積近37,370公頃。

二、光復初期造林計畫

民國36年10月,本局編製林業三年建設方案暨五年造林計畫,分別就森林治水、經濟林造林、海岸林造林、保安林造林四項,開列實施目標,計為113,652公頃;因對台灣光復前後林業情況有所描敘,錄之以供參考:

森林治水事業:台灣氣候變化無常,土質鬆散而雨量特多,河川短促易成氾濫,森林治水之重要性自不待言。此事業肇始於日據時期1921年之調查,繼於1936年實施荒廢林野125,000 頃之治水造林,以三十年計畫為第一期;中因戰爭而停止。光復後又以莠民濫墾致造成水災頻仍,故由本局樹立五年計畫,自民國37年起施行,計於國有林事業區內造林13,178公頃及山地防砂5,314公頃,各縣市及嘉南大圳造林4,190公頃及山地防砂1,080公頃。
經濟林造林:台灣造林事業在日據時期1936年已將全台廿九事業區之保安林及森林治水均確立施業計畫,按部實施;前後卅四年間(1909-42)經濟林造林面積65,000公頃,但於戰爭期間濫伐者已達40,000公頃,光復後濫墾荒廢地又24,000公頃,故此復舊造林計畫新植39,277公頃之施行,必須迅速落實。又林業試驗等造林目標,由本局督導各山林管理所新植者38,437公頃,各模範林場新植者840公頃。
海岸林造林事業:本事業為因應每年颱風肆虐之重要防禦工作,日據時期已積極進行,惟以戰爭期間之濫伐,光復時僅存1,403公頃;本計畫開列新植面積5,836公頃,以為海岸防風造林事業之紀念林。
保安林造林事業:本事業分別實施於都市及鄉村之其他保安林地面積147,000公頃之上;本計畫開列新增面積5,500公頃,由本局委託並督導各縣市政府實施。

三、作業法、樹種、輪伐期

台灣森林作業,自日據時期以訖光復之後,均以人工造林是賴;森林經理計畫雖亦有天然更新之安排,但施行者少,成功者更難見,是以固有珍貴樹種如扁柏、台灣杉、油杉、威氏帝杉、紅豆杉等,復育稀罕,漸遭遺棄。至於人工造林所施之樹種,乃依造林地天然條件決定,常見樹種為:紅檜、香杉、肖楠、松類、柳杉、杉木等針葉樹種,烏心石、牛樟、台灣櫸、黃連木、長尾柯、錐果櫟、赤皮、烏來櫧、赤柯、青剛櫟、大葉楠、紅楠、雅楠、香楠、黃肉楠、土楠、木薑子、木荷、 樹、黃杞、紅雞油、茄冬、山黃麻、江某、光蠟樹、赤楊、青桐、楓香、九芎、相思樹等,原產闊葉樹種;此外日據時期引進之外來闊葉樹種,如桉樹(有加利)、柚木、桃花心木、鐵刀木、木麻黃等,亦被選為造林之用。竹類造林,以麻竹、莿竹、孟宗竹、桂竹等為主。

人工造林各樹種之輪伐期,自日據時期起多以立木材積生長量最大之樹齡為準,少數則依工藝規格定其輪伐期。光復以來,台灣隨世界潮流有縮短造林木輪伐期之趨勢,經規定者:山柏、雲杉、台灣杉、紅檜、扁柏、香杉為八十年,肖楠、烏心石、木荷、擦樹、胡桃、黃連木等為六十年,華山松、台灣五葉松及二葉松等為四十年,杉木、柳杉等為三十年,泡桐、三年桐、千年桐等為二十年,麻竹、莿竹等為五年;其他樹種輪伐期則未見明文規定。

四、造林種苗採育

(一)母樹林之設置

台灣光復初年造林面積甚少,不講求優良種苗;民國42年起擴大推行造林,種苗之量質均感不足,本局曾委託日本林業技術協會代購日產柳杉種子,符合標準,另於樟樹種子則委託縣政府及山林管理所向民間零星收購,量有未逮,質更免言;44年起曾向業商直接採購,質固未如理想,品系更成問題。民國45年本局會同林業試驗所調查全台各樹種之優良木分布地區,以備設置母樹林,選定之樹種有桃花心木、柚木、白塞木、鐵刀木、樟樹、扁柏、紅檜、台灣杉、香杉等,詳載其生育地、海沷高、開花期、結實期、採種方法、種子保存期、發芽率等事項。

經此次調查,各山林管理所先後設置優良母樹林或母樹園;高雄所在旗山事業區70林班等地設柚木母樹林20公頃,新竹所在大湖事業區78-80林班杉木造林地設母樹林21.52公頃;設相思樹母樹林者有台中所40餘公頃,台南所47公頃,高雄所80餘公頃;設樟樹母樹林者有台中、花蓮、台北各山林管理所。其餘樹種,各山林所陸續設置母樹林者頗多。

(二)苗圃之設置

台灣育苗事業開創於日據之首年(1895),地點為台北市南門町苗圃。光復初年,各林務機關所設苗圃多屬臨時性質,育苗無多;民國42年起政府擴大造林,固定苗圃大興,其著者有台北縣之小格頭苗圃及三峽苗圃,宜蘭縣之石牌苗圃,花蓮縣之田埔苗圃,台南縣之小新營苗圃,台南市之山上苗圃,屏東縣之泗林苗圃,南投縣之魚池苗圃等。各山林管理所之大型苗圃則更為普遍,如台北所之暖暖苗圃,羅東所之長嶺苗圃,台中所之出雲苗圃,其面積均逾7公頃;尤以台南所之新威苗圃廣達24公頃,大量培育熱帶樹苗,供南部推廣造林之用,後以其一半地區作為熱帶母樹標本園。

(三)外來樹種之引進

日據時期自海外各地區引進大量優良樹種,經試驗成功而推廣者有柳杉、杉木、琉球松、木麻黃、黃檀、鐵刀木、桃花心木、金雞納樹、柚木等數十種。光復後林務機關與種苗業商各繼續自國外引進優良樹種,如民國41年起中國農村復興委員會森林組先後購入火炬松、濕地松、大王松、桃花心木、摩鹿加合歡等種子;後自澳洲、非洲及南美洲引進桉樹數十種,推廣造林,其能適應台灣者仍屬試植成功之檸檬桉與大葉桉。林業試驗所亦多引進外來樹種,如香椿、檉柳、無葉檉柳、松柏類、椰子類、竹類,以及夏威夷引入之薩爾瓦多銀合歡等,均已在台試植成功。種苗業商受林務機關之委託,引進如桃花心木、紫檀、摩鹿加合歡等經濟樹種,自行引進如南洋杉、雪松、鐵莧、松柏等觀賞樹種。本局引進樹種亦屬不少,最大規模為自東南亞購進可可椰實50萬餘枚,又引進泰國、馬來西亞之紅樹,菲律賓之油椰子、柳桉等種子,試植於新威苗圃。

(四)育苗方法之改進

台灣光復之初期,林業經營方式相沿日據時期之舊慣,殊少改進,而同以土地為資源之其他農業經營,則多有因改進品種以提昇產能之嘉猷。日據時期雖曾成功引進若干優良外來樹種,但僅屬試種而未作推廣;所有改進僅屬技術層面,無關林木品質之提昇。

民國41年起,本局與農村復興委員會開始尋求樹木品質之改進,大量輸入往年引進成功優良樹種之種子,並採集台灣固有優良樹種之種子,進行育種。民國44年起,以無性繁殖方法養成苗木,選定優良或精英樹株(elite tree)以繁殖之。民國47本局擬具一項林木育種計畫,包括松類之雜交、松類混植採種林木園之建造等,均積極進行,其中尤以美國之濕地松、沖繩之琉球松、澳洲之桉樹等,大量引進青苗,供台灣低海沷不良闊葉樹林相改變造林之用。育苗技術之另一方面,則為倡導塑膠袋育苗,因台灣中南部春栽時正值乾旱期,苗木不易成活,尤以石礫之急坡地為甚;此外並試用苗圃二育制,幼苗半年出栽,一年二次育苗以節省地力。

五、各項造林業績

日據時期之政府造林亦即官營造林,於台灣光復後改稱為國有林地造林。台灣林業統計資料,係將各林區事業機構(光復初期為山林管理所、模範林場、伐木林場)執行之經濟林、治水林、保安林、林相變更造林、山地保留地造林、國有林地出租造林(林政單位主管),暨國立大學實驗林、大雪山林業公司、森林開發處、林業試驗所等機構執行之經濟林及保安林造林,以及縣市政府執行之事業區外保安林、海岸林、山地保留地推廣造林等,均列為國有林地造林;而將耕地防風林與解除林班地造林,暨省縣市公路行道樹栽植,併入公私有林地造林。

私有林地造林固由民間自行辦理,但由縣市政府輔導獎助,供應苗木。民國42-48年間為公私有林造林之最盛行期,平均每年造林面積逾23,500公頃。公私有林地造林作業若遭遇困難,如病蟲害或火災、水災,本局均即派員指導防治,對造林成活率達 70% 者依每公頃發給獎助金,各縣市公私有林造林風氣大興。

綜合光復初期全台造林業績,按所有權、性質及樹種區分三類,列計民國35-49年間造林面積,並分四期說明光復初期造林事業之大勢:(1)民國35-40年間,耕地防風林、保留地造林、租地造林、行道樹栽植多未開始,年均造林總面積僅約10,000公頃。(2)民國41-44年間,重建廿四處防風林,計建成海岸防風林4,000公頃及耕地防風林3,800公頃,恢復約80% 防風林面積及農業生產力。(3)民國45-46年間,公私有造林面積年均逾24,000公頃,繼續致力於防風林之建造。(4)民國47-49年間,大量引進優良樹種,公私有林爭取種植達14,000萬株,海岸防風林建造累計5,100公頃,耕地防風林累計4,100公頃。(5)各樹種造林面積依序為柳杉、相思樹、杉木、松類、樟樹、柚木等。(6)本期(民國35-49年)造林總面積382,987公頃,國有林為157,915公頃(本局105,583公頃,其他機關52,332公頃),公私有林為225,052公頃。
民國年 總計面積 國有林造林 林管局造林 其他機關造林 公私有林造林
35 2,187 853 724 129 1,334
36 18,788 3,794 3,283 511 14,974
37 9,864 7,277 5,439 1,838 2,587
38 9,897 1,819 1,371 448 8,078
39 11,518 5,600 4,164 1,436 5,918
40 10,774 4,385 3,290 1,095 6,389
41 10,473 6,698 5,657 1,041 3,775
42 37,585 17,227 9,909 7,318 20,358
43 43,888 16,299 9,626 6,673 27,589
44 39,458 15,096 8,227 6,869 24,362
45 39,079 13,404 7,309 6,095 25,675
46 46,165 22,015 14,366 7,649 24,150
47 39,430 16,563 13,002 3,561 22,867
48 32,623 12,895 9,365 3,530 19,728
49 31,258 13,990 9,851 4,139 17,268
合計 382,987 157,915 105,583 52,332 225,052
註:林管局造林與其他機關造林,合為國有林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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