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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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林政與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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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災害與保護

(一)森林災害

民國49至70年之廿二年間,共發生森林災害54,010次,其中火災1,276次(2.4%),濫墾13,601次(25.2%),盜伐32,936次(61.0%),其他及原因不明者6,197次(11.4%)。民國49-59年間發生頻率最高計43,056次,年均3,914次,60-64年間發生7,327次,年均 1,465次,65-70年間發生3,627次,年均604.5次。森林災害損失最高之年為民國58年,計面積43,547公頃,損失時值335,368千元;但次數則以民國52年之5,393次為最高,該(52)年火災次數最多為306次,受災面積亦最廣達10,146公頃,濫墾次數最多為1,866次,面積次廣為1,799公頃,時值最高為2,374千元,盜伐次數亦最多為2,721次。

民國71-78年之八年間,共發生森林災害2,725次,其中火災202次(7.4%),濫墾258 次(9.5 %),盜伐1,779次(65.3%),其他及原因不明者486次(17.8%);受災面積28,358 公頃,損失林木材積171,505,以價值計854,581千元。民國75年為災害最嚴重之年,其次數僅占八年總計之9.6%,但面積率高達46.9%,材積率高達57.6%,價值率高達35.9%,而其損失原因則逾90%為未能查明之「其他事項」。

(二)盜伐與濫墾

民國49年12月本局訂定突擊抽查木材檢驗放行注意事項,防制林木之盜伐盜運;本局嗣再於民國60年組成南、北兩突擊抽查隊,巡迴全台檢查取締林木盜伐盜運。民國53年與57年,本局兩次呈請由台灣省政府出面組成全台性濫墾濫伐處理小組,其職責包括盜伐盜運之處理。民國五0年代大甲溪上游梨山地區濫墾最為嚴重,栽植溫帶果樹(主為蘋果)利傾一時,省府濫墾濫伐處理小組擴張職權,曾於59年7月19日進行地區保安檢查強力取締。民國68 年2月,省府專案設立大甲溪集水區域濫墾地處理及水土保持工作小組,專責梨山地區及山地保留地超限徒坡種植果樹之處理。

(三)森林火災

森林火災發生之原因,據民國51-70年間資料統計分析,由於濫墾整地者最多(36%),吸菸不慎(17%)與炊火照明(13%)次之,行獵不慎者較少(5%),餘如天乾物燥、車頭火星、雷劈電殛,以及原因不明(多屬林地濫墾者),共占總次數之29%。

民國53年起本局各林區管理處於每年乾旱季節,雇用山地青年組成森林防火巡邏隊。同年3月本局又成立森林空降救火隊,選用退役傘兵四十名,在屏東空軍基地利用運輸機二架進行訓練並備任務執行。54年本局購進直昇機二架,成立直昇機隊駐台中市水湳機場,用以配合空降救火隊之任務執行。56年森林空降隊移駐豐原鎮大甲林管處內;61年該隊撤銷,因台灣山區地勢嶮峻,林木茂密,空降效果難以發揮之故。但同時本局本部、各林管處及所屬工作站,分級設置森林火災消防指揮系統,分轄計畫、偵察、聯絡、供應、醫護等小組執行任務,基層則設救火隊及小隊,從事地面救火。民國66年7月,本局另成立機動救火隊57隊,每隊十員,頗能發生效用;直昇機隊則於民國75年7月改隸省交通處。

防救森林火災應有完整之工作編組,更需要高效能之防救設施;訖民國70年底全台設有火警瞭望台五十座,電話線2,144公里,無線電話機299台,救火器材44,708件;另有防火線、林道網、交通車輛、人員配備等有關救火設施。訖民國77年底,本局森林防護設備計有火警瞭望台十座,電話線578.4公里,氣象觀測台五處,救火器材48,393件,含唧筒2,116,火拍818,割草刀15,206,滅火器274,高壓邦浦35,無線電話381,其他29,563件。

(四)林地護管

民國59年本局令各林區管理處,於一般保林業務外尚應實施重點護管工作。63年10月本局訂定林地護管工作要點,規定各林管處應視所轄林地之林相、交通及災害頻度,適當劃分為若干護管區(以造林中心、林相優良、犯罪頻繁為重點地區),指派護管人員,劃分巡視路線,設置臨時工寮、駐在所、護管所、瞭望台等。訖民國70年,各林管處就所轄國有林面積1,581,933公頃內設置288護管所,護管人員計有林野巡視員656人,林產物檢查員152人,火警瞭望員97人,榮民保林隊員179人,榮民護管員566人,合計1,650人;劃分為581巡視區,設巡邏箱1,520只。

民國77年底,本局在國有林地內之林政管理設施計有:駐在所及護管所315處,林產檢查站21處,另依林地位置、林相、交通、施業情形、居民分布狀況及歷年林火頻度等因素,設置440護管區,每區指派二~三名護管員常駐現場,專責巡視。現行之森林護管措施訂定:
  1. 確立護管區責任制,特殊時段組隊巡視;
  2. 鼓勵民眾檢舉盜伐濫墾,發給報案獎金;
  3. 處分林班派專人駐在監督,定期全面清查;
  4. 已清理訂約放租之林地,常川加強巡視;
  5. 發現新濫墾立即剷除地上物,人犯移送法辦,林地收回造林;
  6. 與山地保留地或私有林地境界不明處派員抽查,埋設界椿防止越界。

二、林地管理與放租

(一)林地地籍之整理

台灣省受中央政府委託而經營管理之國有林野地2,045,283公頃,75.1% 經納入事業區而編定森林經營計畫實施,仍有2.3% 之國有林地則分委由縣市政府管理,且林地鄰接之公私有林地、山地保留地(1.5%)、國有原野地(8.3%)、學術試驗地(2.6%),相互間界線不甚明確,各接管之茶園土地更錯綜交織於民地,糾紛層出,故須經常整理有關資料,建立正確案籍,落實林地之管理。

前提委託縣市政府經管之國有林地,係包括國有原野宜林地、國有林班解除宜林地、縣市政府接管宜林地、區外保安林解除宜林地等四種,均由縣市政府公營或放租民營,經於民國69年6月底併同公私有林第二次複查結果,全台(不含院轄二市)計67,013筆,面積61,231 公頃,有立木地為43,620公頃。台灣省財政廳為徹底瞭解省有財產,於77年11月至79年10月間,進行省有土地財產之全面清查。

國有林事業區外國有保安林之管理,原為各縣市山林管理所受委託或奉交辦之業務,民國 39 年 11 月各山林管理所還隸於林產管理局,所有次列 7 項業均移於有關縣市政府接辦:(1)公私有林之指導、獎勵及監督;(2)山地保留地之經營管理;(3)不要存置林野之管理;(4)海岸及耕地防風林之建造及獎勵監督;(5)行路樹之經營管理;(6)省委託經營之森林施業案區域外之保安林及森林治水林;(7)以上各林野之保護及取締。

(二)國有森林用地之解除

台灣省政府為進行治山防洪及山地農牧資源之開發,將國有林事業區之宜農宜牧及零星林地,擬具解除計畫,由本局會同山地農牧局及地政局提出可行方案。民國53-57年本局對全台四十三事業區經營計畫擴大檢訂,擇取文山、大湖、東勢、埔里、北港溪、南投、集集、恆春、新港、太巴塱、羅東、宜蘭等事業區調查資料,提請中華民國林業及森林工業發展計畫專家現場複勘,並召集有關機構代表研議,擬訂解除面積共為68,098.60公頃(事業區內 62,659.94公頃,區外接管地5,438.66公頃)。

民國58-60年間實際完成解除之面積計56,091.83公頃,區分成果得宜農地21,493.06公頃,宜牧地4.24公頃,宜林地31,197.64公頃,其他土地(道、溝等)3,396.89公頃。

(三)增編山胞保留地

台灣光復前,原住民農耕利用之土地多採行游墾方式,刀耕火耨之結果,待地力瘠薄則易地墾殖。日據時期辦理林野調查(1927),以「準要存置林野」即山地保留地專供原住民使用,其面積計為196,444公頃。光復之後,政府為改善原住民生活,將交通不便、地力不厚之山地保留地,與地況較佳之國有林事業地(要存置林野)交換使用,或視人口增加需要及天然地形條件,將國有林事業地調整改編為山地保留地;其面積增為240,634公頃,已全部完成地籍測量及土地調查,土地總登記亦自民國55年起,分年分鄉(全台三十山地鄉及六平地鄉)辦理竣事,依其區分用途計有宜農地46,301公頃,宜林地177,314公頃,其他用地17,019 公頃。

民國76年9月內政部又倡議增編山胞保留地面積,並請台省府查明原住民使用土地不足情形,以及平地原住民使用山地保留地以外之公有地情形,經於全台四十二鄉鎮中查得此等土地面積達68,867公頃,其中由本局經營之國有林事業地(要存置林野)竟占 2/3,計為 45,873公頃。

上項擬增編土地經本局複勘結果,多數為零星散布於林班內之原住民承租或占耕地,以及原住民祖先之廢耕地,多位於水庫集水區上游之保安林或自然保留區之緩衝地,甚至本局之直營造林地,要皆不宜擴編為山胞保留地。本局堅持:其屬國有林事業地而與山胞保留地鄰接且已被原住民占墾或使用,並有自然界限區隔而便於日後管理者,始同意改編。幾經檢討,找出適當之林班地提供增編山胞保留地,計面積為7,615公頃(另列報不能同意者31,824 公頃)。又保留地中約有26,000公頃由非原住民使用,其中有世代居住、向政府承租有案或經買賣所得,財團且有介入炒作,應屬「非法使用」;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將成立,將反對解編保留地,不同意放領保留地給非原住民使用。

(四)山坡地保育利用

根據台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山坡地為標高100公尺以上、或雖未滿100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5% 以上之所有土地,包括範圍為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山胞保留地等,此外經省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曾報准行政院範定並公告之公私有土地在內。在全台(市)土地面積3,598,776公頃中山坡地總面積為2,650,774 公頃(73.66%),除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外,計有974,194公頃。民國51年5月,農林廳成立山地農牧局,負責推動山坡地之保育利用,其經營或使用之山坡地,計區分為宜農牧地、宜林地、水庫、道路、探礦採礦、採取土石、建築用地、墳墓用地、垃圾場地等,依法均應於經營使用範圍內實施水土保持處理並經常維護;省市主管機關應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及加強保育地之查定,土地經營或使用人不得超限使用,據報導全台宜林地43萬公頃中11%已被超限使用。國公有宜農牧林地山坡地之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公頃(若因地形限制得為10%以內之增加),前約超過此限度者,租期屆滿時不得超限續約。

(五)國家公園及國定風景特定區之畫地

民國73年1月內政部公告成立墾丁國家公園,同年6月交通部公告成立國定東北角風景特定區;訖民國77年之五年間陸續由本局根據森林法(第8條、第16條)撥用國有林事業區 198,304公頃,占已成立墾丁、玉山、陽明山、太魯閣四國家公園及東北角、東部海岸二風景特定區陸地總面積247,001公頃之80.28%,占本局經營林地總面積1,602,820公頃之12.35% ;其中墾丁管理處撥用5,901公頃,玉山處撥用97,203公頃(占全園面積92.14%),太魯閣處撥用87,773公頃(占全園面積97.58%),東北角管理處撥用721公頃,東部海岸處撥用4,703 公頃。民國80年3月將成立雪壩國家公園,將撥用國有林事業地76,095公頃,占全園面積 99.02%。

(六)農林公司林源土地

民國48年11月,本局初步點收農林公司前茶葉分公司之林源土地面積3萬餘公頃,林木有340萬;民國53年2月,本局將該項土地移交有關之文山、竹東、埔里各林區管理處查收保管,完成交接手續。本局經理單位則將該項林源土地之屬文山、大寮、海山茶場部分併編為烏來事業區1-40林班,魚地茶場部分編為埔里事業區141-142林班,三義茶場部分編為大安溪事業區4-5林班;大溪茶場部分未編為林班地,列為省有財產管理。

民國68年4月農林公司建議,原屬文山、大寮、海山茶場部分林源土地,以原茶林劃分土地交錯零散,有不易管理之實際困難,經協定暫緩調整劃分,仍先辦理管理機關及所有權之變更登記。

(七)國有林地特別放租

據森林法第8條之規定,國有或公有林地得為出租、讓與或撥用,其條件應為:(1)學校、醫院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2)國防、交通或水利用地;(3)公用事業用地;(4)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內經核准用地。依台灣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濫墾地已建房屋或開成水田者,或其他如學校用地、道路用地等,應先行解除林地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其性質將不屬林業經營範圍;但以其面積微小,分布零散,不便逐筆辦理解除,均由本局以「暫准放租」方式管理(民國62年起奉准暫維現狀),冀於使用原因消失後恢復為林地,以維林地管理及林業經營之完整性。

民國78年6月底,本局特別放租地名目及其件數、面積:(1)建地5,655件,286.84公頃;(2)水田2,141件,492.49 公頃;(3)礦業用地403件,841.18公頃;(4)土石採取21件,31.19公頃;(5)學校用地113件,202.93公頃;(6)道路用地213件,237.97公頃;(7)旱地944件,207.23公頃;(8)其他用地284件,454.53公頃;以上合計9,774件,2,754.36 公頃。

(八)各種租地造林

台灣自民國40年3月以來,國有林地出租以租地造林為名目者,依推行背景、時期、目的之差異,可分為九種性質及來源之租地造林,他如國有財產局或各縣市政府管理之公有山坡地、大學實驗林之委託或合作造林,其緣起及性質與國有林地出租造林者相似,且亦援用租地造林辦法,亦屬廣義之租地造林。

台灣國有林地放租造林,其預定地經於民國40-47年三次共編列77,158公頃(此外尚有振昌木業公司專案申請之5,000公頃及零星編入者約2,000公頃,以及竹林保育改辦租地造林面積,均不計列在內);統計自民國40-70年間,依規定核准放租林地面積共45,168公頃,其中已完成造林42,507公頃,栽植果樹515公頃,尚未造林面積2,146公頃。未造林原因依民國66年調查,以地上障礙木未能處分者居多數,其餘為農作物未清除或濫墾地糾紛未解決,缺工缺苗或造林撫育失敗,超限栽植果樹或契約造林期限未滿等,本局曾於民國67年核定處理原則,函知各林區管理處加強執行造林。振昌木業公司承租之丹大事業區5,000公頃造林地有100餘公頃被濫墾種植溫帶果樹及高冷蔬菜,由本局解除該部分租約,另對濫墾人提起訴訟。

國有林地放租造林始於民國40年3月,至51年起陸續到達伐期,51-73年間依規定實施主間伐材積1,229,930,政府分收27,950萬元。民國63年10月本局訂定簡化租地造林地內果樹分收處理程序,對造林地內已栽植果樹或茶樹者(限承租面積 3/10 以內),點交保留並限期完成水土保持設施,民國 66 年度已清理訂約22,007件,清理面積23,832公頃;本局每年於果樹分收內獲約1,000萬元。民國78年度預定主間伐面積1,500公頃,材積90,000,分收價金1,800萬元,預定新植面積800公頃,果樹分收2,600萬元。

民國38年5月政府公布之台灣省森林用地租地造林辦法,雖經39年6月及45 年1月起之修訂租約年限及調整分收比例,但因社會及經濟情況之變遷,原辦法若干條款已不符實際,常須以行政命令補充規定;經於民國52年3月及8月專案研究修訂,將漫植木清理及竹林清理保育等以租地造林辦法容納,並將原租地造林辦法及其施行細則合併修訂為台灣省國有森林用地出租造林辦法,公布自民國57年10月起施行。至民國65年林業經營改革方案實施後,因林地已不得放租放領,本局乃於68年10月提請將原出租造林辦法修訂為台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辦法,公布自71年3月起實施至今。

民國74年12月修訂森林法公布,79年10月公布實施台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兩者皆規定,除因政府特殊用途依法取得及已出租林地另案檢討外,不再放租、解除或交換使用國有林地,對既存租地造林之樹種及成活率,依既訂之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辦法仍須嚴予考核管理。

訖民國78年6月底,本局各種租地造林名目及其件數、面積:(1)一般租地造林10,528件,46,111.01公頃;(2)營造保安林360件,5,725.10公頃;(3)竹林清理保育4,766件, 6,351.68 公頃;(4)營造竹林保育7,275件,7,018.26公頃;(5)濫墾地清理18,462件,19,756.98公頃;(6)榮民竹林保育204件,428.21公頃;合計41,595件,85,391.23公頃。

三、林業推廣與宣傳

(一)植樹節活動

民國48年以來每年3月12日植樹節,輪由各縣市選擇境內適當地點實施植樹美化,本局提供經費。民國48-78年間歷屆植樹節美化地點為:台中市水源地,台中縣霧峰省議會,彰化縣八卦山,台中縣鐵砧山,新竹市十八尖山,台中市忠烈祠,彰化縣進德中學,高雄市海軍官校,南投縣省訓團,桃園縣石門水庫,台中縣清泉崗,桃園市公園,苗栗縣明德水庫,桃園縣龍潭營區,台中縣興中山莊,台南市中山公園,中壢市中央大學,台中縣成功嶺,花蓮市忠烈祠,高雄縣岡山鎮國防幹校,南投縣埔里鎮地理中心,台北縣三峽鎮,嘉義縣梅山鄉,台中縣台中港,高雄市中山大學,台中市衛道中學,彰化縣綜合運動場,高雄縣鳳山鎮文化中心,苗栗縣文化中心,雲林縣文化中心,彰化縣八卦山(老人養護中心)。

(二)林業宣傳

民國52年至62年間,本局蘭陽、大甲、木瓜等林管處及森林開發處各曾組設林業文化宣傳隊,以蘭陽處為翹楚;但因山區交通日趨發達,電視傳播益形普遍,故各文宣隊先後結束,改洽電視及廣播台播出有關節目,如中廣之好農家,台視之快樂農家,中視之今日農村,華視之農村曲等,在農業節目中插播有關林業知識及森林防火。民國五0、六0年代先後拍攝林業電影巡迴放演,計有金門林業(獲金馬獎)、台灣防風林、阿里山森林、樹與人生(英語配音)、翠嶺長春、樹的故事(劇情片)、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墾丁森林遊樂區、樹與人生(林產業務)、治山防洪、台灣林業、寶島長青(造林業務)等。

其他林業宣傳活動:編印林業刊物,參加林業展覽,支援寒暑假期青年自強活動,聯合山地機關辦理擴大保林防火宣傳,在山區通道樹立保林防火、森林遊樂、環境衛生等宣傳牌柱。民國49年8月郵局發行第五屆世界森林會議紀念郵票一組三枚;58年3月台灣銀行發行第 513期愛國獎金,係以太平山作業地索道運材構圖。

本局曾於民國54年3月與林業試驗所合作,在台北市成立常態性之林業陳列館,各林區管理處單獨設置林業陳列館者,有阿里山、日月潭、鯉魚潭(花蓮)、墾丁等處所。中國農村復興委員會森林組三十年來協助本局推行林業宣傳推廣事宜,引進國外林業技術,訓練林業技術人員,引介優良樹種與新近觀念等,有足稱者。

(三)林業出版

本局歷年編印之刊物:(1)民國54年7月至61年1月發行「造林通訊」雙月刊,61年3月至 63年11月發行「今日造林」雙月刊,同步發行「造林知識」不定期特刊。(2)民國57年6月發行「木材供銷月報」,至58年1月訖63年10月改名「木材產銷月刊」。(3)民國63年12月起綜合發行「台灣林業」月刊訖今(民國85年7月起改版為雙月刊)。其餘出版物,均已載入中華林學會編印之「中華民國台灣森林志」中,附錄「台灣林業出版」一章。

(四)造林貸款

民國64年起政府舉辦造林貸款,由本局每年就直營伐木收入中提撥3,000萬元(連續十年獲3億元為循環基金),受理長期低利貸款,獎勵公私有林造林;對實際從事造林事業之私人、公司、團體、學校,凡具備公私有林或租地造林條件者,給予低利(年息6%但鄉鎮公所為2%),且長期(7-15年但育苗為一年期)之造林貸款,每戶最高額60萬元,每年以貸放3,000萬元為度。民國64-78年間,共貸放374,276,542元,計新植戶1,625家,面積11,812公頃,撫育戶223家,面積8,319公頃。

(五)公私有林輔導

台灣公私有林面積,依日據時期地政資料約有20餘萬公頃;民國55年由本局督促各縣市政府於當年底完成基礎調查,56年底完成實地調查。57年6月底完成資料整理,綜其結果:全台公私有林合計279,727筆,面積236,228公頃,含有立木地146,187公頃;其中公有林 23,839筆,46,980公頃,含有立木地 25,483公頃;私有林255,888筆,189,248公頃,含有立木地120,704公頃。民國78年全台公私有林動態報告:公有林41,248筆,47,299.39公頃,立木地31,862.68公頃;私有林285,177筆,186,298.34公頃,立木地143,305.91公頃;合計 326,425筆,233,583.73公頃,立木地175,446.59公頃,平均每筆0.716公頃。

本局對公私有林之輔導辦法:凡經營面積公有林在50公頃以上,私有林在30公頃以上,受理輔導代編其經營計畫,並擬設置地域性公私有林經營計畫區,協助各公私有林戶共同產銷,以至成立林業合作社。每年本局列撥經費補助各縣市政府造林,公有林以配合公共造產需要可補助經費 2/3,私有林則免費供應苗木,並視造林成績核發獎勵金;另並辦理長期低利之造林貸款,已於前敘。

四、森林遊樂與自然保育

民國53年?月本局林政組設立森林遊樂小組,次年開始發展森林遊樂區,由各林區管理處查報可作森林遊樂區之地點,計得陽明山、烏來、大壩尖山、鐵砧山、合歡山、太平山、鯉魚潭、恆春半島(墾丁)、雪山、玉山等。民國56年以後,森林遊樂區逐漸為一般社會人士所注重,本局投資於墾丁、合歡山、阿里山、太平山;民國60年開始,本局積極加強阿里山、墾丁、合歡山、鯉魚潭、梨山等處之整建,開闢為森林遊樂區。

民國57年6月省府核定廿一處風景區禁止狩獵,59年3月經濟部召開會議保護野生動物,議定優先保護鳥類二十種、獸類七種,禁止狩獵並由國際貿易局嚴格管制出口。61年10月省府頒令全台停獵三年,至64年10月屆滿再公布停獵三年,67年10月再屆滿期後即公布全面無限期停獵。

民國61年至65年間,本局會同林業試驗所及大專學校森林系科,共同勘查針闊葉樹林廿六處,畫定為自然保護區,計於國有林區域316小班內設置針葉樹母樹林5,284公頃,保留母樹12,239株,又於101小班內設置闊葉樹母樹林948公頃,保留母樹10,899株。61至63年間,本局與東海大學會同調查台灣地區之鳥類分布情形,63年進行大甲溪櫻花鉤吻鮭及台北新店溪魚類之生態調查,並首設出雲山自然保護區以雉科鳥類為主要對象;64年再以大甲溪水尾山之區外保安林設置為鷺鷥鳥保護區。

民國65年實施林業經營改革方案之森林遊樂及自然保育計畫,其要點:(1)加速整建登山設施,規劃全台登山系統,每年整建登山步道、指標及山莊(避難小屋)各一處。(2)普設小型森林遊樂區,於埔里地理中心、鞍馬山、田中、藤枝、知本、池南等處外,應每年增設一處。(3)建設大型森林遊樂區,已執行於阿里山、太平山、合歡山、墾丁;應於每三年再擴建或增建一處。(4)劃定自然保護區,先後於出雲山(南區)、拉拉山(北區)、八通關(中區)各設立原始生態保護區,以及特殊植物保護區,如文山之油杉、觀霧之香杉、關山之蘇鐵與台灣杉、插天山之山毛櫸、淡水之紅樹林、南橫公路之台灣核桃等。(5)野生動物繁衍區,如八卦山之台灣獼猴、出雲山之帝雉與藍腹雉、八通關之水鹿與山羊、拉拉山之台灣熊、田寮之梅花鹿、大甲溪之櫻花鉤吻鮭與陸封鱒魚、水尾山之鷺鷥鳥等。

民國61年6月行政院公布國家公園法,由內政部成立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負責推動,並由有關農業、交通、觀光、林務機關組成建設委員會,積極研議將墾丁森林遊樂區改建為我國第一處國家公園,整建玉山及八通關為第二處國家公園,天祥、合歡山為第三處國家公園,雪山、大壩尖山列為第四處國家公園;陽明山地區規劃最早,曾被考慮與玉山地區同批次列為國家公園,後均成為事實。67年3月,本局林政組增設森林遊樂課。

民國74年12月,本局林政組森林遊樂課擴編為森林遊樂組,轄規劃管理、自然保育二課。民國77年10月本局研擬森林遊樂第一期(78-81年度)發展綱要計畫,奉准執行,整建地點有七處為太平山、大雪山、滿月圓、八仙山、東眼山、奧萬大、雙流,增闢遊憩區、公共設施、餐飲及住宿設施,總經費15億4,279萬元,由中央及省府各半分擔,部分地區及設施將提供地方或民間投資經營(本計畫因經費未能配合,僅能編列6.5億元,執行至80年度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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