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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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造林與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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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相整理造林

(一)林相變更造林

全台林地面積186.5萬公頃中,每公頃平均林木蓄積量不足100之劣勢林相有87.72萬公頃,全台標高1,000公尺以下之國有林每公頃蓄積不足60者約有8.4萬公頃;為期發揮土地生產力,乃於民國53年6月由政府轉洽聯合國世界糧食方案(UNWFP)物資補助,進行台灣林相變更任務,計自民國54年至63年間分四期辦理。所有林木處分價金收入撥充本計畫之自籌配合款,計畫之支出經費,主為採運、林道、育苗、造林之工資;民國60年10月25日我國退出聯合國後,自籌全部經費,並延長期限至民國66年底。合計十三年間,伐木處分 2,756,541,新設林道511,680公尺,造林新植39,027公頃,總經費958,936,213元,其中本局以林木處分收入配合款671,006,522元占70%,餘為受援物資(小麥、食油、奶粉等)之海運、保險、顧問、服務等費用。

(二)林相改良與次生林整理

台灣天然林木大部分為老齡過熟林,國有林區天然林地約有30萬公頃屬於蓄積貧乏,除必要實施林相變更(改變生育樹種)外,對天然生珍貴樹種而其林相呈不良狀態,亦即立木間互相排濟、藤蔓糾纏、樹姿斜曲、腐朽不健者,或林地內普遍滋生具經濟價值樹種之稚樹須予保育成林者,施以林相改良及次生林整理(均不改變生育樹種)。農業發展委員會將此列為台灣林業經營之重要工作,訂以民國72-76年進行林相改良先驅計畫,施行面積79,000 公頃(普通施業地44,000公頃,保安林地35,000公頃)。民國78年度終,本局各林管處歷年天然林林相改良施行面積35,728.53公頃。 低劣林相經改良後若發現留存木過疏無法鬱閉成林者,則選擇陰性而具經濟價值之樹種進行林下造林形成複層林相,即以留存木為庇蔭樹進行整地、栽植、撫育,俟此造林木成林後若留存木足以影響其生長,則以環剝樹皮淘汰方式除去留存木。

(三)造林中心之規劃

歷年國有林之造林,除林相變更以大面積集中作業外,大多零星分散,每筆造林面積既小而經營不便,自宜化零為整便於集中管理,以期林木量與質之同時提高。民國53年本局曾以全台國有林內集水區為單元,設定「團地」廿三處,總面積194,878公頃,就其可以造林之地區101,570公頃擬訂持續造林計畫,以五年為一期集中施行較大面積之造林。第一期自54 至58年,第二期自59至63年,其間每年國有林造林預定案之編擬,概以此項分期計畫為主要依據。

就前項團地造林理念,本局自民國65年開始設計「造林中心區」;全台十三林區境內共覓得廿五處交通便利、土質良好,適合集約經營地區,共計面積203,643公頃,若全部完成造林後加上中心區外之一般造林地,全台造林面積可達40萬公頃,每公頃年均生長量以5計算,則國有林每年僅造林木之生長量即達200萬。各林區管理處將集中造林面積在2,000公頃以上之團地列為造林中心區,對於其間不易造林地段,包括崩壞、岩石、急斜等除地,有者亦可施行天然更新作業,盡力而為。

 二、歷年造林之實施

(一)歷年國有林地造林

本局林業統計資料,係將各林區管理處執行之經濟林、治水林、保安林、林相變更造林(含林相改良與次生林整理)、山地保留地造林、國有林地出租造林、國立大學實驗林、森林開發處、林業試驗所等執行之經濟林及保安林造林,以及縣市政府執行之保安林、海岸林、山地保留地造林等,均列為國有林地造林(以其均屬國有林野地),而將耕地防風林及省縣市公路樹栽植等,併入公私有林造林。本局於國有林地之造林(含租地造林)面積,民國49-70年累計為285,288公頃,年均12,968公頃,71-78年間累計為45,009公頃,年均5,626 公頃。

歷年造林累計帳面面積與現存實際人工林面積必不相符,應經定期盤查整理。茲經分析(訖民國70年度):(1)民國34年台灣光復以前,累計官營造林面積102,972公頃,本期末造林地實存造林面積12,292公頃,註銷90,680公頃。(2)民國35-70年間,累計官營造林面積 307,066公頃,本期末造林地實存造林面積227,648公頃,註銷79,418公頃。總計現存人工林面積239,940公頃中,造林樹種所占面積最多者為松類,其餘依序為柳杉、相思樹、紅檜、杉木、光蠟樹、台灣杉、香杉、樟樹、楓香、台灣櫸、竹類、扁柏、柚木、肖楠等。

台灣光復後造林面積註銷之緣由:(1)造林木達伐期齡皆伐處分後註銷造林面積6,372公頃;(2)山地保留地或公有林由本局造林後移交縣鄉接管面積15,775公頃;(3)造林地因林班地解除而註銷7,880公頃;(4)造林地核准採礦或公共設施726公頃;(5)營造竹林委託保育後改辦租地造林6,812公頃;以上屬造林成功之註銷面積計37,565公頃。(6)造林後因颱風、霜雪、乾旱致不成林面積10,831公頃;(7)造林地因豪雨沖蝕崩坍或流失2,774公頃;(8)因罹病蟲害或鼠獸嚙害3,362公頃;(9)由於盜伐濫墾致不成林8,423公頃;(10)因森林火災延燒被燬4,860 公頃;(11)造林後因撫育失調而不成林5,318公頃;(12)造林非適種適地適土而不成林6,285公頃;以上屬造林不成功之註銷面積計41,853公頃。綜計歸咎於天然災害者占42%,人為災害者占31%,技術失敗者占27%。

另據統計,自民國35-78年累計於國有林區造林面積為327,683公頃,實施地點在各國有林事業區之一般伐木跡地、低蓄積林地、散生地(疏林地)、草生地及裸露地等;歷年因林產處分、移交或解除、盜伐濫墾、天然災害、人為火災、造林失敗、提供公用設施等緣故,共註銷面積68,405公頃,現存造林面積為259,178公頃,較訖70年之造林總面積淨增 19,238公頃,年均2,405公頃。

(二)歷年公私有林地造林

現行公私有林造林,包括公有林、私有林、區外保安林(公私有林地上)、耕地防風林、解除林班地、院轄市宜林地、省縣市公路行道樹,以及山地保留地推廣造林等;現屬於政府之輔導與獎勵造林措施,每年由本局編列造林經費補助各有關機關辦理推廣造林,其中以私有林、海岸林及山地保留地推廣造林面積較為廣大。

台灣公有林面積約有46,000公頃,私有林地面積共有284,979筆,186,079公頃(民國70 年底動態調查報告)。本局為宜蘭、桃園、苗栗、台中、彰化、雲林、澎湖等縣政府編訂加強營造防風林計畫,民國62-63年間營造海岸林360公頃;本局又編列防風造林三年計畫,64-66年間完成沿海地區造林1,359公頃,69年再於桃園縣擴大海岸林帶造林100公頃,至此全台海岸林造林面積有4,888公頃。

自民國65年至69年間,山地保留地之宜林地177,314公頃上,執行公有林地造林15,527公頃,推廣山胞造林31,054公頃,合計46,581公頃。其他公私有林地造林,包括公有林、區外保安林、耕地防風林、解除林班地、院轄市宜林地等造林,概由本局統籌編列計畫預算後,分由各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執行造林任務。

以公私有林造林為主之各縣市造林,光復後訖民國70年累計造林面積為573,263公頃,但經清查整理實際現存人工林面積僅224,723公頃,考其原因:(1)已成林而砍伐者58,841公頃;(2)遭受颱風、沖蝕、火災、旱災而被害者206,203公頃;(3)造林地解除者10,040公頃;(4)非林地造林者73,456公頃;計有348,540公頃之造林面積被註銷。按日據時期,累計民間造林面積為249,918公頃,歷年來註銷亦多。

(三)全台歷年造林面積
全台歷年造林面積 (單位:公頃)
民國 (年) 總計 國有林 公私有林
小計 林務局 其他機關
49 31,258 13,990 9,851 4,139 17,268
50 28,811 12,867 8,108 4,759 15,944
51 25,172 14,194 9,973 4,221 10,978
52 21,290 12,111 7,975 4,136 9,179
53 21,148 12,979 9,285 3,314 8,169
54 24,257 16,457 13,143 3,360 7,800
55 26,521 17,278 13,498 3,780 9,243
56 29,870 18,173 14,678 3,495 11,697
57 33,301 21,768 17,108 4,660 11,533
58 35,965 24,081 17,566 6,515 11,884
59 32,703 20,307 13,768 6,548 12,396
60 36,179 22,919 16,647 6,272 13,260
61 30,355 17,568 10,902 6,666 12,787
62 30,800 18,275 12,658 5,617 12,525
53 27,414 16,155 11,603 4,552 11,258
65 30,752 21,042 15,105 5,937 9,710
66 29,191 22,128 17,099 5,029 7,064
67 30,591 21,684 15,111 6,573 8,907
68 30,947 22,743 14,518 8,225 8,204
69 30,135 22,936 14,393 8,543 7,199
70 24,722 16,664 10,011 6,653 8,058
71 19,660 12,786 8,284 4,502 6,874
72 4,477 2,133 1,375 758 2,344
73 5,482 4,423 3,565 858 1,059
74 9,673 7,885 6,526 1,359 1,788
75 10,391 8,487 7,343 1,144 1,904
76 10,324 8,536 6,377 2,159 1,788
77 9,676 7,907 5,697 2,210 1,770
78 9,394 7,394 5,842 1,552 2,000

(四)歷期造林之樹種

台灣國有林事業區之造林事業,就現存造林樹種及面積可區分為四階段:
  1. 民國35-53年,光復初期,大部分以開發交通便利之低海拔地區為主,造林樹種亦以培育短伐期之小徑木用材是尚,故柳杉與相思樹(承襲日據時期)各占25%,杉木占15%,松類占14%,樟樹占6%。由於木材用途廣泛,戰後建設需材孔急,導致材價高昂,民間造林意願濃厚,木材為社會帶來相當財富,為台灣經濟林業之盛期,但年均造林面積不過2,326公頃。
  2. 民國54-65年,台灣林業經濟之轉型期(民國54-66年間推行林相變更計畫),造林樹種以速生與長伐期之固有樹種並重;以台灣特殊地質型態與複雜地理環境,論生產力應以中低海拔地帶最具潛力,固有樹種如台灣杉、香杉、紅檜、扁柏等針葉樹,光蠟樹、楓香等闊葉樹,開始大面積栽植(年均10,268公頃),對森林生態之維護提高其層次,主要樹種依所占造林面積之比率排名為:松類32%,柳杉17%,相思樹12%,光蠟樹6%,紅檜5%,楓香3.2%。松類之台灣二葉松造林面積達35,000公頃,原為供應工業原料材,其生長情形及規劃用途雖事與願違,但綠化國土之功尚具;當年所植之柳杉、杉木、光蠟樹、台灣櫸、台灣杉、香杉、紅檜等,都已茂林密佈,為台灣厚植森林資源。五0年代莿竹、桂竹之種植尚多,莿竹自民國62年起,桂竹自65年起,均少種植。本期前半段社會之生態意識尚未啟發,當年全民致力於溫飽,生活品質要求不高,而青山綠水到處可見,新鮮空氣享用勿虞,故林業經營自然偏重於經濟層面。但後半期進入六0年代,工商事業遽形發展,車輛煙窗驟然大增,綠地林泉日益萎縮,生態保育意識趁勢大興,而森林為陸地最大之生態體系,承受全社會之壓力與厚望。本局自民國65年起執行台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暨其實施計畫十三項,台灣林業進入新階段,因應新勢態。
  3. 民國66-71年,因林業經營改革方案之指引及有關實施計畫之執行,造林目標以培育長伐期固有樹種為主,年均造林面積9,749公頃,以紅檜占21%,松類占19%,柳杉占7% ,台灣杉占6%,香杉亦6%;相思樹造林不再受到青睞。
  4. 民國72-77年,林業經營環境進入較高海拔地區,造林樹種之選擇以適地適木為主訴,而與生態環境相調適,每年造林面積大幅減少至年均4,765公頃,樹種以紅檜占34%,台灣杉占12%,香杉占9%,光蠟樹占7%,樟樹占6%,台灣櫸亦6%,柳杉、杉木及松類之造林從此受到冷落。近年雖然水患頻仍,實因農林邊際土地及淺山地帶過度開發所致,集水區之上游,大面積之造林當已發揮涵養水源、捍止土砂之功能(兩種保安林地面積率高達94%)。至若局部地區造林淪於失敗,除人為因素外,台灣地形陡峻、氣候環境多變,當為主因,如東部林田山地區,造林過程所投注之人力物力與其他成功地區相較,有過之無不及,而林木生長結果不如,導致外界強力指責。

三、造林之研究發展

(一)母樹林之設置

 民國61年台灣進行母樹保存及自然保護區設置工作,乃由本局會同林試所、農復會、台灣大學、中興大學、屏東農專及嘉義農專等組成調查隊,切實調查樹種、面積、界限以設立保護區,專供採種取穗。另於其他適當地點選擇優勢母樹,調查株數、樹種、樹齡,測定面積、界限及生育情形,編號掛牌製作母樹位置圖,以設立優型母樹林。訖民國65年3月,各林業機構皆已設置母樹林,所選母樹樹種主要為台灣杉、香杉、肖楠,但同區域如有下列樹種者可同時調查備選:紅檜、扁柏、油杉、威氏帝杉、鐵杉、台灣二葉松、華山松、台灣赤松、台灣櫸、烏心石、泡桐、擦樹、牛樟、木荷、楓香、胡桃、板栗、赤楊、光蠟樹、柚木、毛柿、油桐、相思樹、摩鹿加合歡等。

(二)重點造林樹種之選定

台灣人工造林樹種乃以固有樹種為主選,外來樹種為輔佐。民國56年間本局迭經調查研議,於適地適木之原則下,就長與短伐期樹種兼顧而併籌之,計決定造林主要樹種廿四種,竹類六種,次要造林樹種卅一種,自57年起施行。選定之主要樹種:針葉樹為紅檜、扁柏、肖楠、香杉、台灣杉、柳杉,闊葉樹為樟樹、烏心石、 樹、楓香、光蠟樹、泡桐、木油桐、赤楊、相思樹、摩鹿加合歡,並特以薩爾瓦多合歡為速生造林樹種,曾大力推廣。

(三)森林土壤調查

民國61年1月起,本局實施台灣森林土壤調查,內容包含:(1)調查研究森林土壤種類及原訂分類體系;(2)調查分析主要造林樹種生長與土壤之關係;(3)適土適木之「土壤圖」示範調查;(4)完成全台森林土壤圖(比例尺 1:100,000)。

台灣森林土壤群大致區分為:(1)灰化土,分布海拔1,800公尺以上區域,為高山造林重心所在,以針葉樹種為主。(2)棕色森林土,分布海拔500-1,800公尺間,為台灣重要造林區域,以針闊葉樹種為主。(3)紅黃色土,分布海沷500公尺以下,為治水造林重要區域,以耐乾性樹種為主。(4)暗紅色土,分布恆春半島石灰岩區域,以相思樹、光蠟樹為主。(5)黑壤土,分布北部火山群及東部海岸山脈,僅占小面積。(6)未熟土,未完全化育之土壤,在此區域應注意國土保安之造林技術。

(四)綜合省工育林體系

本局為發展林業技術,因應工源短缺,克服高山造林之困難,自民國69年度起與農業發展委員會合作,試行建立綜合省工育林體系,以橫坡步道栽植或巢植,配合刈草機、除草劑,研製有機肥料,實施速生苗造林作業。

(五)森林病蟲害之防治

日據時期台灣罹病蟲害林木多予燒卻滅跡,光復初年亦曾採行此法,其後則改用藥劑防治。藥劑防治有其不良後果,施藥後殘毒將污染空氣水源為害人畜健康,又觸藥之害蟲將養成抗藥性且其天敵亦一併就死;嗣經研究試驗改用害蟲本身之病源微生物促自滅亡,台灣松類被害自以松毛蟲為惡最烈,經施以白殭菌、蘇力菌及細胞質多角體毒素三種微生物,防治具效。

一般林木病害,常先委託學術機關研究病因,甚至延聘國外專家來台指導防治技術;自民國67年起向農復會及國科會申請補助經費,進行松鼠及病蟲害之研究;應急之計,則以伐除病株或打枝落葉等方法緊急處理,以遏蔓延之勢。台灣林木遭受鼠害以松鼠及野鼠最為常見且最嚴重,本局採捕殺與毒殺兼治之法,民國70年訂定辦法,獎勵林農捕殺收購松鼠多尾,另以藥劑防治鼠害造林地5,323公頃。

(六)造林工資承攬制度之施行

本局以往直營造林作業,均係直接雇工從事(民國48年2月省府發布本局造林募工辦法),其先決條件須為工源充足、工價穩定、監工周密,近年此等優勢漸失,而其缺點逐漸浮現。本局報准審計部自民國56年1月起改以招標承攬方式辦理,自第一至第六年間整地、新植、補植、撫育之一貫作業,並包括育苗在內,均由承攬人負責僱工辦理,六年交地而保證成活率,本局林管處驗收後責成林地護管站接管保護,以訖輪伐採收。此辦法歷年多有修訂,漸臻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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