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相整理造林
(一)林相變更造林
全台林地面積186.5萬公頃中,每公頃平均林木蓄積量不足100之劣勢林相有87.72萬公頃,全台標高1,000公尺以下之國有林每公頃蓄積不足60者約有8.4萬公頃;為期發揮土地生產力,乃於民國53年6月由政府轉洽聯合國世界糧食方案(UNWFP)物資補助,進行台灣林相變更任務,計自民國54年至63年間分四期辦理。所有林木處分價金收入撥充本計畫之自籌配合款,計畫之支出經費,主為採運、林道、育苗、造林之工資;民國60年10月25日我國退出聯合國後,自籌全部經費,並延長期限至民國66年底。合計十三年間,伐木處分 2,756,541,新設林道511,680公尺,造林新植39,027公頃,總經費958,936,213元,其中本局以林木處分收入配合款671,006,522元占70%,餘為受援物資(小麥、食油、奶粉等)之海運、保險、顧問、服務等費用。
(二)林相改良與次生林整理
台灣天然林木大部分為老齡過熟林,國有林區天然林地約有30萬公頃屬於蓄積貧乏,除必要實施林相變更(改變生育樹種)外,對天然生珍貴樹種而其林相呈不良狀態,亦即立木間互相排濟、藤蔓糾纏、樹姿斜曲、腐朽不健者,或林地內普遍滋生具經濟價值樹種之稚樹須予保育成林者,施以林相改良及次生林整理(均不改變生育樹種)。農業發展委員會將此列為台灣林業經營之重要工作,訂以民國72-76年進行林相改良先驅計畫,施行面積79,000 公頃(普通施業地44,000公頃,保安林地35,000公頃)。民國78年度終,本局各林管處歷年天然林林相改良施行面積35,728.53公頃。 低劣林相經改良後若發現留存木過疏無法鬱閉成林者,則選擇陰性而具經濟價值之樹種進行林下造林形成複層林相,即以留存木為庇蔭樹進行整地、栽植、撫育,俟此造林木成林後若留存木足以影響其生長,則以環剝樹皮淘汰方式除去留存木。
(三)造林中心之規劃
歷年國有林之造林,除林相變更以大面積集中作業外,大多零星分散,每筆造林面積既小而經營不便,自宜化零為整便於集中管理,以期林木量與質之同時提高。民國53年本局曾以全台國有林內集水區為單元,設定「團地」廿三處,總面積194,878公頃,就其可以造林之地區101,570公頃擬訂持續造林計畫,以五年為一期集中施行較大面積之造林。第一期自54 至58年,第二期自59至63年,其間每年國有林造林預定案之編擬,概以此項分期計畫為主要依據。
就前項團地造林理念,本局自民國65年開始設計「造林中心區」;全台十三林區境內共覓得廿五處交通便利、土質良好,適合集約經營地區,共計面積203,643公頃,若全部完成造林後加上中心區外之一般造林地,全台造林面積可達40萬公頃,每公頃年均生長量以5計算,則國有林每年僅造林木之生長量即達200萬。各林區管理處將集中造林面積在2,000公頃以上之團地列為造林中心區,對於其間不易造林地段,包括崩壞、岩石、急斜等除地,有者亦可施行天然更新作業,盡力而為。
二、歷年造林之實施
(一)歷年國有林地造林
本局林業統計資料,係將各林區管理處執行之經濟林、治水林、保安林、林相變更造林(含林相改良與次生林整理)、山地保留地造林、國有林地出租造林、國立大學實驗林、森林開發處、林業試驗所等執行之經濟林及保安林造林,以及縣市政府執行之保安林、海岸林、山地保留地造林等,均列為國有林地造林(以其均屬國有林野地),而將耕地防風林及省縣市公路樹栽植等,併入公私有林造林。本局於國有林地之造林(含租地造林)面積,民國49-70年累計為285,288公頃,年均12,968公頃,71-78年間累計為45,009公頃,年均5,626 公頃。
歷年造林累計帳面面積與現存實際人工林面積必不相符,應經定期盤查整理。茲經分析(訖民國70年度):(1)民國34年台灣光復以前,累計官營造林面積102,972公頃,本期末造林地實存造林面積12,292公頃,註銷90,680公頃。(2)民國35-70年間,累計官營造林面積 307,066公頃,本期末造林地實存造林面積227,648公頃,註銷79,418公頃。總計現存人工林面積239,940公頃中,造林樹種所占面積最多者為松類,其餘依序為柳杉、相思樹、紅檜、杉木、光蠟樹、台灣杉、香杉、樟樹、楓香、台灣櫸、竹類、扁柏、柚木、肖楠等。
台灣光復後造林面積註銷之緣由:(1)造林木達伐期齡皆伐處分後註銷造林面積6,372公頃;(2)山地保留地或公有林由本局造林後移交縣鄉接管面積15,775公頃;(3)造林地因林班地解除而註銷7,880公頃;(4)造林地核准採礦或公共設施726公頃;(5)營造竹林委託保育後改辦租地造林6,812公頃;以上屬造林成功之註銷面積計37,565公頃。(6)造林後因颱風、霜雪、乾旱致不成林面積10,831公頃;(7)造林地因豪雨沖蝕崩坍或流失2,774公頃;(8)因罹病蟲害或鼠獸嚙害3,362公頃;(9)由於盜伐濫墾致不成林8,423公頃;(10)因森林火災延燒被燬4,860 公頃;(11)造林後因撫育失調而不成林5,318公頃;(12)造林非適種適地適土而不成林6,285公頃;以上屬造林不成功之註銷面積計41,853公頃。綜計歸咎於天然災害者占42%,人為災害者占31%,技術失敗者占27%。
另據統計,自民國35-78年累計於國有林區造林面積為327,683公頃,實施地點在各國有林事業區之一般伐木跡地、低蓄積林地、散生地(疏林地)、草生地及裸露地等;歷年因林產處分、移交或解除、盜伐濫墾、天然災害、人為火災、造林失敗、提供公用設施等緣故,共註銷面積68,405公頃,現存造林面積為259,178公頃,較訖70年之造林總面積淨增 19,238公頃,年均2,405公頃。
(二)歷年公私有林地造林
現行公私有林造林,包括公有林、私有林、區外保安林(公私有林地上)、耕地防風林、解除林班地、院轄市宜林地、省縣市公路行道樹,以及山地保留地推廣造林等;現屬於政府之輔導與獎勵造林措施,每年由本局編列造林經費補助各有關機關辦理推廣造林,其中以私有林、海岸林及山地保留地推廣造林面積較為廣大。
台灣公有林面積約有46,000公頃,私有林地面積共有284,979筆,186,079公頃(民國70 年底動態調查報告)。本局為宜蘭、桃園、苗栗、台中、彰化、雲林、澎湖等縣政府編訂加強營造防風林計畫,民國62-63年間營造海岸林360公頃;本局又編列防風造林三年計畫,64-66年間完成沿海地區造林1,359公頃,69年再於桃園縣擴大海岸林帶造林100公頃,至此全台海岸林造林面積有4,888公頃。
自民國65年至69年間,山地保留地之宜林地177,314公頃上,執行公有林地造林15,527公頃,推廣山胞造林31,054公頃,合計46,581公頃。其他公私有林地造林,包括公有林、區外保安林、耕地防風林、解除林班地、院轄市宜林地等造林,概由本局統籌編列計畫預算後,分由各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執行造林任務。
以公私有林造林為主之各縣市造林,光復後訖民國70年累計造林面積為573,263公頃,但經清查整理實際現存人工林面積僅224,723公頃,考其原因:(1)已成林而砍伐者58,841公頃;(2)遭受颱風、沖蝕、火災、旱災而被害者206,203公頃;(3)造林地解除者10,040公頃;(4)非林地造林者73,456公頃;計有348,540公頃之造林面積被註銷。按日據時期,累計民間造林面積為249,918公頃,歷年來註銷亦多。
(三)全台歷年造林面積
全台歷年造林面積 (單位:公頃) |
民國 (年) |
總計 |
國有林 |
公私有林 |
小計 |
林務局 |
其他機關 |
49 |
31,258 |
13,990 |
9,851 |
4,139 |
17,268 |
50 |
28,811 |
12,867 |
8,108 |
4,759 |
15,944 |
51 |
25,172 |
14,194 |
9,973 |
4,221 |
10,978 |
52 |
21,290 |
12,111 |
7,975 |
4,136 |
9,179 |
53 |
21,148 |
12,979 |
9,285 |
3,314 |
8,169 |
54 |
24,257 |
16,457 |
13,143 |
3,360 |
7,800 |
55 |
26,521 |
17,278 |
13,498 |
3,780 |
9,243 |
56 |
29,870 |
18,173 |
14,678 |
3,495 |
11,697 |
57 |
33,301 |
21,768 |
17,108 |
4,660 |
11,533 |
58 |
35,965 |
24,081 |
17,566 |
6,515 |
11,884 |
59 |
32,703 |
20,307 |
13,768 |
6,548 |
12,396 |
60 |
36,179 |
22,919 |
16,647 |
6,272 |
13,260 |
61 |
30,355 |
17,568 |
10,902 |
6,666 |
12,787 |
62 |
30,800 |
18,275 |
12,658 |
5,617 |
12,525 |
53 |
27,414 |
16,155 |
11,603 |
4,552 |
11,258 |
65 |
30,752 |
21,042 |
15,105 |
5,937 |
9,710 |
66 |
29,191 |
22,128 |
17,099 |
5,029 |
7,064 |
67 |
30,591 |
21,684 |
15,111 |
6,573 |
8,907 |
68 |
30,947 |
22,743 |
14,518 |
8,225 |
8,204 |
69 |
30,135 |
22,936 |
14,393 |
8,543 |
7,199 |
70 |
24,722 |
16,664 |
10,011 |
6,653 |
8,058 |
71 |
19,660 |
12,786 |
8,284 |
4,502 |
6,874 |
72 |
4,477 |
2,133 |
1,375 |
758 |
2,344 |
73 |
5,482 |
4,423 |
3,565 |
858 |
1,059 |
74 |
9,673 |
7,885 |
6,526 |
1,359 |
1,788 |
75 |
10,391 |
8,487 |
7,343 |
1,144 |
1,904 |
76 |
10,324 |
8,536 |
6,377 |
2,159 |
1,788 |
77 |
9,676 |
7,907 |
5,697 |
2,210 |
1,770 |
78 |
9,394 |
7,394 |
5,842 |
1,552 |
2,000 |
(四)歷期造林之樹種
台灣國有林事業區之造林事業,就現存造林樹種及面積可區分為四階段:
- 民國35-53年,光復初期,大部分以開發交通便利之低海拔地區為主,造林樹種亦以培育短伐期之小徑木用材是尚,故柳杉與相思樹(承襲日據時期)各占25%,杉木占15%,松類占14%,樟樹占6%。由於木材用途廣泛,戰後建設需材孔急,導致材價高昂,民間造林意願濃厚,木材為社會帶來相當財富,為台灣經濟林業之盛期,但年均造林面積不過2,326公頃。
- 民國54-65年,台灣林業經濟之轉型期(民國54-66年間推行林相變更計畫),造林樹種以速生與長伐期之固有樹種並重;以台灣特殊地質型態與複雜地理環境,論生產力應以中低海拔地帶最具潛力,固有樹種如台灣杉、香杉、紅檜、扁柏等針葉樹,光蠟樹、楓香等闊葉樹,開始大面積栽植(年均10,268公頃),對森林生態之維護提高其層次,主要樹種依所占造林面積之比率排名為:松類32%,柳杉17%,相思樹12%,光蠟樹6%,紅檜5%,楓香3.2%。松類之台灣二葉松造林面積達35,000公頃,原為供應工業原料材,其生長情形及規劃用途雖事與願違,但綠化國土之功尚具;當年所植之柳杉、杉木、光蠟樹、台灣櫸、台灣杉、香杉、紅檜等,都已茂林密佈,為台灣厚植森林資源。五0年代莿竹、桂竹之種植尚多,莿竹自民國62年起,桂竹自65年起,均少種植。本期前半段社會之生態意識尚未啟發,當年全民致力於溫飽,生活品質要求不高,而青山綠水到處可見,新鮮空氣享用勿虞,故林業經營自然偏重於經濟層面。但後半期進入六0年代,工商事業遽形發展,車輛煙窗驟然大增,綠地林泉日益萎縮,生態保育意識趁勢大興,而森林為陸地最大之生態體系,承受全社會之壓力與厚望。本局自民國65年起執行台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暨其實施計畫十三項,台灣林業進入新階段,因應新勢態。
- 民國66-71年,因林業經營改革方案之指引及有關實施計畫之執行,造林目標以培育長伐期固有樹種為主,年均造林面積9,749公頃,以紅檜占21%,松類占19%,柳杉占7% ,台灣杉占6%,香杉亦6%;相思樹造林不再受到青睞。
- 民國72-77年,林業經營環境進入較高海拔地區,造林樹種之選擇以適地適木為主訴,而與生態環境相調適,每年造林面積大幅減少至年均4,765公頃,樹種以紅檜占34%,台灣杉占12%,香杉占9%,光蠟樹占7%,樟樹占6%,台灣櫸亦6%,柳杉、杉木及松類之造林從此受到冷落。近年雖然水患頻仍,實因農林邊際土地及淺山地帶過度開發所致,集水區之上游,大面積之造林當已發揮涵養水源、捍止土砂之功能(兩種保安林地面積率高達94%)。至若局部地區造林淪於失敗,除人為因素外,台灣地形陡峻、氣候環境多變,當為主因,如東部林田山地區,造林過程所投注之人力物力與其他成功地區相較,有過之無不及,而林木生長結果不如,導致外界強力指責。
三、造林之研究發展
(一)母樹林之設置
民國61年台灣進行母樹保存及自然保護區設置工作,乃由本局會同林試所、農復會、台灣大學、中興大學、屏東農專及嘉義農專等組成調查隊,切實調查樹種、面積、界限以設立保護區,專供採種取穗。另於其他適當地點選擇優勢母樹,調查株數、樹種、樹齡,測定面積、界限及生育情形,編號掛牌製作母樹位置圖,以設立優型母樹林。訖民國65年3月,各林業機構皆已設置母樹林,所選母樹樹種主要為台灣杉、香杉、肖楠,但同區域如有下列樹種者可同時調查備選:紅檜、扁柏、油杉、威氏帝杉、鐵杉、台灣二葉松、華山松、台灣赤松、台灣櫸、烏心石、泡桐、擦樹、牛樟、木荷、楓香、胡桃、板栗、赤楊、光蠟樹、柚木、毛柿、油桐、相思樹、摩鹿加合歡等。
(二)重點造林樹種之選定
台灣人工造林樹種乃以固有樹種為主選,外來樹種為輔佐。民國56年間本局迭經調查研議,於適地適木之原則下,就長與短伐期樹種兼顧而併籌之,計決定造林主要樹種廿四種,竹類六種,次要造林樹種卅一種,自57年起施行。選定之主要樹種:針葉樹為紅檜、扁柏、肖楠、香杉、台灣杉、柳杉,闊葉樹為樟樹、烏心石、 樹、楓香、光蠟樹、泡桐、木油桐、赤楊、相思樹、摩鹿加合歡,並特以薩爾瓦多合歡為速生造林樹種,曾大力推廣。
(三)森林土壤調查
民國61年1月起,本局實施台灣森林土壤調查,內容包含:(1)調查研究森林土壤種類及原訂分類體系;(2)調查分析主要造林樹種生長與土壤之關係;(3)適土適木之「土壤圖」示範調查;(4)完成全台森林土壤圖(比例尺 1:100,000)。
台灣森林土壤群大致區分為:(1)灰化土,分布海拔1,800公尺以上區域,為高山造林重心所在,以針葉樹種為主。(2)棕色森林土,分布海拔500-1,800公尺間,為台灣重要造林區域,以針闊葉樹種為主。(3)紅黃色土,分布海沷500公尺以下,為治水造林重要區域,以耐乾性樹種為主。(4)暗紅色土,分布恆春半島石灰岩區域,以相思樹、光蠟樹為主。(5)黑壤土,分布北部火山群及東部海岸山脈,僅占小面積。(6)未熟土,未完全化育之土壤,在此區域應注意國土保安之造林技術。
(四)綜合省工育林體系
本局為發展林業技術,因應工源短缺,克服高山造林之困難,自民國69年度起與農業發展委員會合作,試行建立綜合省工育林體系,以橫坡步道栽植或巢植,配合刈草機、除草劑,研製有機肥料,實施速生苗造林作業。
(五)森林病蟲害之防治
日據時期台灣罹病蟲害林木多予燒卻滅跡,光復初年亦曾採行此法,其後則改用藥劑防治。藥劑防治有其不良後果,施藥後殘毒將污染空氣水源為害人畜健康,又觸藥之害蟲將養成抗藥性且其天敵亦一併就死;嗣經研究試驗改用害蟲本身之病源微生物促自滅亡,台灣松類被害自以松毛蟲為惡最烈,經施以白殭菌、蘇力菌及細胞質多角體毒素三種微生物,防治具效。
一般林木病害,常先委託學術機關研究病因,甚至延聘國外專家來台指導防治技術;自民國67年起向農復會及國科會申請補助經費,進行松鼠及病蟲害之研究;應急之計,則以伐除病株或打枝落葉等方法緊急處理,以遏蔓延之勢。台灣林木遭受鼠害以松鼠及野鼠最為常見且最嚴重,本局採捕殺與毒殺兼治之法,民國70年訂定辦法,獎勵林農捕殺收購松鼠多尾,另以藥劑防治鼠害造林地5,323公頃。
(六)造林工資承攬制度之施行
本局以往直營造林作業,均係直接雇工從事(民國48年2月省府發布本局造林募工辦法),其先決條件須為工源充足、工價穩定、監工周密,近年此等優勢漸失,而其缺點逐漸浮現。本局報准審計部自民國56年1月起改以招標承攬方式辦理,自第一至第六年間整地、新植、補植、撫育之一貫作業,並包括育苗在內,均由承攬人負責僱工辦理,六年交地而保證成活率,本局林管處驗收後責成林地護管站接管保護,以訖輪伐採收。此辦法歷年多有修訂,漸臻妥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