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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各地區分署113年第2次森林護管員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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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徵才資料
職稱森林護管員
資格條件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1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即民國95年11月8日以前出生者),並符合下列規定者,不限性別、年齡,惟屆滿65歲人員不予進用。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
二、學歷:
(一)未具原住民族身分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持有證書者。
(二)具原住民族身分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持有證書者。
2.國民中等學校畢業且最近 5 年,具有累計1年以上園藝、木業、採種、苗圃、水土保持工程或防火巡邏隊等實務工作經驗,並檢附證書或相關佐證資料。
(三)以上學歷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結業、修業證書不採;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者,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四)非本國學歷報考之證明文件:
1.持外國學歷報考者,須繳驗下列文件:
(1)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畢業證書、在學歷年成績單之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2)內政部移民署出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須一併附繳護照中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 。
2.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須繳驗下列文件:
(1)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核可之畢業證書。
(2)教育部核定之學歷採認公文書。
3.持香港或澳門地區學歷報考者,須繳驗下列文件:
(1)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外文應附中譯本)。
(2)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外文應附中譯本)。
(3)修業起訖期間之香港或澳門主管機關核發之出入境紀錄證明。
三、身心健康,體格健壯,無不良紀錄,能耐勞苦並勝任高山地區林野工作,體格符合下列需求者(未符合者請勿報考):
(一)兩眼矯正後視力均為0.5以上,且無辨色力異常。
(二)雙耳聽力矯正後正常。
(三)無高血壓、心血管疾病、癲癇、氣喘、身心狀況違常(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療,且需強制隔離治療者)、四肢異狀或不堪勞動達無法勝任工作之情形等。
四、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未受吊銷或吊扣),能騎乘循環檔機車者(詳見各地區分署甄試簡章)。
五、未曾因違反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遭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六、未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所訂各款情事之一者。
工作項目森林資源管理、森林保護、林地管理、租地及植樹造林、撫育更新、步道巡護、棲地及野生動植物管理、國土生態保育、治山防災、林道維護、工程測繪與監工、林業設施維護、森林資源調查及其他森林護管法規規定之相關工作,並以各年度森林護管員僱用計畫表所訂工作項目為準。
性別不拘
聯絡方式報名日期為即日起至113年10月9日止,相關報名資訊詳見本署新竹、臺中、南投、嘉義、屏東、臺東、花蓮及宜蘭分署網站徵才訊息:
1.新竹分署
2.臺中分署
3.南投分署
4.嘉義分署
5.屏東分署
6.臺東分署
7.花蓮分署
8.宜蘭分署
網址歷年甄試試題請至森林護管員甄試相關資訊下載參閱。
機關基本資料
徵才機關本署新竹、臺中、南投、嘉義、屏東、臺東、花蓮與宜蘭分署(分區公開甄試)
填寫人高小姐
填寫人電話02-2351544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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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253 最後更新日期:202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