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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4條規定如下:
    (一)土地部分:
    1、山坡地範圍適用之土地區位:
    (1)有森林法第21條第1款至第3款情形之林業用地。
    (2)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3)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造林必要之地區。
    2、山坡地造林土地最小面積:0.1公頃以上。
    (二)申請人部分:
    1、私有林地之所有人。
    2、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3、於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上實施造林之土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4、依本法第四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者。
    5、於其他依法得做林業使用地區實施造林之土地合法使用人。
  • 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係森林法第48條之1授權訂定,依照其立法意旨,在於藉付費制度,達成抑制山坡地開發速度之制約功能,同時獎勵並實施長期造林, 以減緩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衝突。此係國家基於一定之公益目的,對特定人民課予繳納租稅以外之金錢義務,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所繳納之回饋金均納入依森林法第48條之1所成立之林務發展基金專戶,用以支應山坡地之獎勵造林發給獎勵金之工作。換言之,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所造成之生態影響,透過此一機制於其他地方營造森林,以為衡平。
  • 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所定,山坡地開發利用指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及第4項所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行為。又本辦法第4條所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水土保持義務人。亦即,凡山坡地開發利用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4項規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即負有繳交回饋金之義務。
  • 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5條規定如下:
    一、林業主管機關依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可函)之計畫面積、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及各開發利用程度類別之乘積比率(6%~12%)計算。
    二、無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毗鄰或鄰近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 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6條規定如下:
    一、在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前,由林業主管機關依照前述方式計算回饋金數額,通知繳交義務人於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可函)前,一次繳納。
    二、如屬分期施工者,繳交義務人得比照水土保持保證金之分期繳交比率額度,分期繳交回饋金。
    三、水土保持完工前,其原計畫面積遇有變更時,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計算本回饋金,並與原計算金額相抵後,無息多退少補。
  • 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規定如下:
    一、已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辦理土地捐贈國有或繳交回饋金。
    二、已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提撥造林基金。
    三、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興辦。
    四、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之舊有建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原地及原範圍或面積內改建或修建。
    五、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
    六、屬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建築執照。
  • 如符合上述條件,請您備妥下列文件,公、私有地部分直接向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國有地部分,逕洽本署各地區分署所轄工作站;大學實驗林地部分,逕洽各大學實驗林管理處):
    (一)免費供應種苗或造林獎勵金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 可洽土地所在縣(市)政府之水土保持單位,並提供您土地之地段號,該府承辦人即可為您查詢服務。
  • 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9條第1項第2項規定,樹種及每公頃栽植株數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農委會已明定「獎勵造林樹種及每公頃栽植株數基準表」,並依造林類別不同而有不同之栽植樹種種類及每公頃栽植株數。故種植獎勵造林樹種表以外之樹種,且栽植密度超過規定,並不符合辦法規定,無法領取造林獎勵金。
  • 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9條第1項所定,獎勵造林之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造林「所植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基準,並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林地」(第1款)且「位屬山坡地,無超限利用」(第3款),主管機關得按其造林年度發給造林獎勵金。據此,就您所提的問題,申請面積須扣除農舍面積,方為實際參與造林之面積。
  • 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申請造林獎勵金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造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現場勘查認有實施造林需要者核准之,所以山坡地是否可參與造林,須先經申請,由主管機關現勘核准後方可參加。
  • (一)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獎勵造林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造林經檢測符合下列條件,主管機關得按其造林年度發給造林獎勵金:
    1、所植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基準,並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林地。
    2、林木成活株數達70%以上;自造林第7年起,每年造林成活率得扣除自然枯死率2%。
    3、位屬山坡地,無超限利用。
    4、租地造林地無違約使用土地情形。
    (二)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8條規定如下:
    1、獎勵金額度:
    (1)第1年每公頃新臺幣12萬元。
    (2)第2年至第6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4萬元。
    (3)第7年至第20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2萬元。但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獎勵者,其獎勵金減半發給。
    2、前揭獎勵金額度,於面積不足1公頃時,按面積比例發給。
  • (一)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核准造林獎勵金之申請,應於核准文件內載明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廢止造林獎勵金之核准,並命獎勵造林人返還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
    1、任由造林地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林木。
    2、檢測不合格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改善,或依限改善後仍檢測不合格。
    3、在同一地點已接受其他機關發給造林獎勵金。
    4、新植造林地自核定獎勵年度起,連續三年未實施造林或檢測均不合格者。
    (二)依據同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第2款及第4款情事,因病、蟲害、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者,獎勵造林人免返還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
  • 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16條規定,該辦法施行前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辦理者,其造林獎勵金之發放,自97年度起,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銀膠菊開花時外觀類似滿天星,幼苗則近似艾草,不知情的民眾易誤將其作為插花材料、栽培觀賞,甚至採集食用,在印度和澳洲即曾發生放牧的牛羊誤食銀膠菊中毒的記錄。 銀膠菊之腺毛、短柔毛及花粉易造成人體過敏性反應且其多分布於田梗、農路兩旁及鄉間家居旁小空地等人為活動頻繁之處,目前分布較多之縣市包括臺南市、金門縣、彰化縣、雲林縣及臺東縣等。 銀膠菊防治方式以人力或簡單器具拔除為主,農地可用農耕機具翻除,拔除後植株可置於黑色塑膠袋中悶腐或乾燥後焚燬,因其會造成人體過敏,執行防治工作時應著長袖衣物、戴手套和口罩,接觸後儘速洗手;大面積農地、閒置荒地,必要時可施化學藥劑進行防治,藥劑種類包括復祿芬(萌前除草劑)、固殺草、嘉磷塞、巴拉刈等(萌後除草劑)。 林務局(112年8月1日改制林業署)自99年起,補助各縣市政府執行防除,至105年已防除銀膠菊4,573公頃,106年度預定補助縣市政府防除面積400公頃。銀膠菊防除工作,由公部門執行,也透過宣導活動,讓民眾認識並共同參與防除,保護國內自然環境。
  • 竹炭添加在食品中,是經由食道進入人體內消化系統,並非經由氣管進入呼吸系統,不會因為食用時「吸入」竹炭粉末,而造成塵肺病。食品添加的竹炭粉相當微量,影響體內電解質的恆定能力極為有限,不可能對體內電解質平衡造成嚴重影響。目前衛福部僅通過竹炭作為天然食用色素用,CAS林產品驗證基準草案已將天然食用色素竹炭粉品項納入驗證範圍,將由農委會公告後,接受業者申請驗證。
  • 本署職員之初任人員部分,均由考選部於每年七月間舉辦之公務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依法分發任用而來,若需要相關之應考資訊,請逕洽該部;至有關職員之調任與其他類別人員之進用,相關訊息將會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
  • 經本署訪查後,關於有意願使用國產木竹材之製材廠及木材業者相關資料,詳如附件。
  • 臺灣地區以自然保育為目地劃設之保護區,可區分為「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自然保護區」及「國家公園」共五種類型。
  • 自然保留區為最嚴格管制自然保護區的類別,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想要申請進入,須具備「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原住民為傳統祭典之需要」、「研究機構或大專院校為學術研究之需要」、「相關團體為環境教育之需要」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需要」4項情況之一,並於進入日期前15日(已接獲信件日算起),檢附「進入自然留區申請書」,向所屬林區管理處或土地主管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於當日至管制站登記備查後,才可進入。 
    林業署所轄之自然保留區進入申請,可至本署「自然保護區域進入申請系統 (https://pa.forest.gov.tw/)」線上辦理申請程序,如不確定登山路線是否有經過保護區域,可於該網站所列之聯絡資訊,電洽自然保留區之管理單位確認。
    若屬各地方政府或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等管理之自然保留區,請逕洽該區主管機關瞭解進入申請程序。
  • 全台自然保護區域資料可至林業署建置之「自然保育網」查詢基本資訊,如需自然保護留區之GIS數值圖資檔案,則可至政府資料開放平台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台下載使用。
  • 請連結「自然保育網」有更詳細資訊。
  • 「插天山國家步道系統」及「插天山子區域步道系統」,大部分位處「插天山自然保留區」範圍,該區為保存臺灣水青岡天然族群及其伴生生態體系,具有重要生態意義,在法令上是管制相當嚴格之自然保護區域,區內林相原始且路徑危險崎嶇,與一般郊山步道不同,並非提供遊憩或單純登山之場所,如團體有進入環境教育之需求,必須符合申請要件,向管理機關新竹林區管理處申請核准後方可進入。申請資訊請參閱「自然保育網」。未經許可而任意進入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8條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以上15萬以下罰鍰。
  • CAS台灣優良林產品證明標章,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財團法人CAS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嚴格把關。擁有CAS優良林產品標誌者,都是通過專家評鑑追蹤考核,為最高品質國產、安全、衛生的優良竹炭。 通過台灣CAS優良林產品標章之廠商,每年仍需接受驗證單位不定期至竹炭認定廠現場追蹤查驗及產品抽驗,以確保竹炭之品質。
  • (一) 均以國產優質竹材為原料。 (二) 品質及成分規格均為國家最高標準。 (三) 衛生條件一定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 (四) 包裝完整,標示誠實明確。
  • 購買竹炭、竹醋液最好選擇經過CAS驗證的產品。因為進行CAS優良竹炭、竹醋液評核時,會針對生產廠場的原料來源、製程管理、品質檢測、衛生安全、倉儲管理等項目,進行嚴格的審核,並要求業者必須在包裝上明確標示品質等級、建議用途,並詳述原料竹種類及產出地、製造方式、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製造者或銷售者的相關資料,希望能使消費者用的更安心。
  • CAS驗證的台灣優良林產品是經過各種嚴格把關程序才能上市,出現不良的機率非常低。 但是,若萬一買到疑似不良的CAS產品時,除可直接向各家廠商反應外,並請您再撥打CAS消費者服務專線:0800-025888申訴,我們將隨時由專人為您服務,並立即進行追蹤處理。
  • 武岫農圃
    主要營業所
    地址:南投縣鹿谷鄉竹林村田頭巷35-66號
    電話:049-2676262
    傳真:049-2677117
    E-mail:qv8179@yahoo.com.tw
    網址:www.wvsiv.idv.tw

    永霆國際竹炭實業有限公司
    主要營業所
    地址:桃園縣中壢市龍門街178巷1弄4號
    電話:03-4501540
    傳真:03-4500765
    e-mail:master@yungting.com
    網址:www.yungting.com

    愛農事業有限公司
    主要營業所
    地址:台東縣延平鄉桃源村昇平路122號1樓
    電話:089-561211
    傳真:089-561409

    臺南市龍崎區農會
    主要營業所
    地址: 臺南市龍崎區崎頂里7鄰223號
    電話: 06-5940015
    傳真: 06-5941730
    負責人: 余秀聯
    e-mail:longcifas@gmail.com
    網址:www.longcifa.com

  • (一)財團法人CAS發展協會(電話:02-23567417;網址:http://www.cas.org.tw;地址:10075台北市重慶南路2段51號9樓(永豐信誼大樓))
    (二)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新竹辦公室(電話:03-5914115;網址:http://www.itri.org.tw;地址: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4段195號52館738室)

  • 請至www.cas.org.tw 查詢。
  • 目前本署各項研究計畫於研究結束後,研究單位即送成果報告予主辦單位及本署圖書室留存,歡迎來本署圖書室查閱,或逕洽各研究單位;若由農業部補助之計畫,該部於年度結束後彙集出版「農業科技研究(建設)計畫執行成果摘要報告」,此項報告亦可於本署圖書室查得部分年度資料。(本署住址:台北市中正區100杭州南路一段二號)
  • 自然保留區為最嚴格管制自然保護區域,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依據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第八條規定,採集標本等行為係屬禁止事項,除符合保育目的或學術研究所需,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始得為之。
    請至表單下載,填具「進入自然保留區申請書」,逕向該自然保留區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 依據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自然保護區內禁止擅自進入。在自然保護區之核心區與緩衝區,「為學術研究必要者」、「為控制或防護傳染疫病所必要者」及「為維護原有之自然環境所必要者」經管理經營機關許可後始得進入。
    進入自然保護區者,請至本署「自然保護區域進入申請系統 (https://pa.forest.gov.tw/)」線上辦理申請程序,如不確定登山路線是否有經過自然保護區,可於該網站所列之聯絡資訊,電洽該自然保護區管理單位確認。
  • 包括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自然保護區等。有關各類保護區域面積、範圍、設立日期、管理機關、保護對象等詳細資料,請逕上本署「自然保育網」之「台灣地區自然保護區域設置概況」欄查詢。至各項研究計畫成果摘要,請至本署網站中「研究計畫成果」項下查詢。
  • (一)扇平自然保育區:該園位於高雄縣境內,為林業試驗所六龜分所轄區,請逕洽該分所或林試所總所索取相關資料。六龜分所電話:(07)689-1028;林試所總所總機:(02)2303-3357、23039978轉推廣系。或您可上「林業試驗所全球資訊網」查詢。
     
    (二)福山植物園:該園位於宜蘭縣境內,為林業試驗所福山分所轄區,非屬本署管轄,請逕洽該分所或林試所總所索取相關資料。福山分所電話:(039)228-900;林試所總所總機:(02)2303-3357、23039978轉推廣系。或您可上「林業試驗所全球資訊網」查詢。
     
    (三)司馬庫斯:經查該地係原住民保留地,非屬森林遊樂區,亦非本署轄管之國有林地(但神木群係位於國有林班內),本署並無相關旅遊資訊可資提供。據悉欲進入該地區,需辦理甲種入山證,建議遊客可向新竹縣政府觀光課或當地警察局詢問。
     
    (四)溪頭森林遊樂區:係屬台大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管理,請逕洽該處詢問(相關網站,總機:049-2642181,溪頭:049-2612111)。
     
    (五)惠蓀林場森林遊樂區:係屬中興大學實驗林管理處管理,請逕洽該處詢問(相關網站;總機:04-22840397,惠蓀:049-2941341)。
     
    (六)南仁湖:因南仁湖係屬墾丁國家公園管轄範圍,請欲進入該區進行環教活動之民眾逕洽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保育研究課(08)8861321轉242或電話語音申請系統(08)8862048。
  • 依據林務局(112年8月1日改制林業署)90年3月調查記錄之巨木排行榜,目前台灣排名第一大的「台灣巨無霸神木」位於苗栗縣泰安鄉。本項調查係依胸圍大小排名,所測胸圍數據可能因地形或樹頭形狀奇特而有誤差,且因調查方式不同,可能有所變動。因大部分巨木均位於交通不便之偏遠山區,因此建議遊客到目前已開放之區域參觀,安全較有保障。本署目前開放參觀巨木地區有達觀山、觀霧、阿里山等地。

    至神木與巨木劃分,經查巨木(giant tree)為歐美人士所慣用對大樹的形容,也是最淺顯而易懂的用法,神木則為台灣與日本民間所常用的名詞,所謂「樹大有神」,因為台灣與日本民間普遍認為老樹都有神靈依附,所以稱為神木,二者之間只是主觀認定與習慣用法不同而已,本質上並無差異。
  • 1.觀霧:
    觀霧國家森林遊樂區位於新竹縣五峰鄉與苗栗縣泰安鄉交界處(在雪霸國家公園內),目前需至雲山派出所申請乙種入山證方能進入。欲至觀霧國家森林遊樂區之遊客,可由國道1號或國道3號經竹東鎮,連接竹122縣道南清公路,至清泉土場銜接大鹿林道到達本區,從竹東鎮到本區全長60公里,車程約2小時30分鐘。有關園區詳細資訊可至台灣山林悠遊網查詢,或洽新竹分署(電話:03-5224163#231~242)詢問。

    2.拉拉山:
    拉拉山屬自然保護區而非森林遊樂區,如需相關資料,請至本署新竹分署網站「自然保育」頁面下查詢,或附回郵信封逕向本署新竹分署索取簡介摺頁(新竹分署地址:新竹市中山路二號)。
  • 一、出版品取得資訊如下:
    1. 本署出版品目錄及索取方式,請至本署網站「統計與出版品」/「出版品」項下「出版品目錄」選項內查詢。
    2. 台灣林業:目前為雙月刊,採贈閱方式供讀者閱讀,不另行收費,欲申請贈閱者,可電洽本署森林管理組推廣傳播科(電話:02-23515441轉222)或來信索取。
    3. 林業署業務簡介:每本請附20元回郵信封(信封約比A4稍大些)逕向本署森林管理組推廣傳播科索取(電話:02-23515441轉224)。
     
    二、若需更詳盡資料,歡迎上本署網站查詢。
  • 請至本署台灣山林悠遊網「森林遊憩」網頁,點選您想去的森林遊樂區即可查詢。如尚有疑義時,請逕洽各森林遊樂區或地區分署服務電話諮詢。
  • 請至本署台灣山林悠遊網「森林遊憩」網頁,點選您想去的森林遊樂區即可查詢。
  • 本署拍攝之影片,建置於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影音資訊平台,提供各界瀏覽。近期發行的影片,均提供於政府出版品展售書局販售(請至國家書店網路書店或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各界可逕行前往購買。如屬早期發行並無定價之影音資料,政府機關、學術團體、各級學校如因業務、教學研究需要,請來函敘明擬索取之節目名稱、集數及單元名稱,本署免費提供VCD拷貝服務。各界如有需要,請以電話02-23515441轉223分機向本署森林管理組推廣傳播科洽詢。
  • (一)本署有關保護留區、國有林事業區、森林遊樂區等地理空間資料,已發布至內政部「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台 (TGOS)」,提供公開申請下載(資料格式Shapefile)。
    (二)申請方法請至上述TGOS網站,點選「資料申請」功能,查找提供單位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之圖資,選擇所需項目進行申請。
    (三)屬開放資料者,可逕行下載使用;如需申請者,經本署審核通過並完成問卷填寫後,即提供線上下載,並請務必詳閱本署地理圖資供應聲明,妥善使用。
  • 同意使用或聯結。因本署網頁內容係由本署同仁收集相關資料編擬而成,為考量資料著作權及資料更新之一致性,建議台端可作網站連結。【若僅引用或轉載時,請貴網站註明「資料來源:林業署網站」,以示尊重本署對網頁內容之智慧財產權。】
  • 一、相關法規可參閱本署網頁「山林資源」項下「植樹造林」,點選「獎勵造林資訊」查詢。
    二、本項資訊於本署網頁「為您服務」項下「表單下載」之「獎勵造林申請」查詢。
  • 本項資訊於本署網頁「為您服務」項下「表單下載」之「造林」-「綠化苗木申請」可查詢。
  • (一)請由「航遙測圖資供應平台」上網申購或查詢。 
    (二)請逕洽本署航遙測分署購買,地址:台北市和平西路二段100號,電話:(02)23332600。
    1.個人或團體可申購非密類之台灣地區像片基本圖,售價:每張300元正。
    2.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密級圖需函報准。
    3.機密級以上基本圖由發圖機關轉國防部同意。
  • 一、貸款對象:實際從事造林,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私有林地之所有權人。
    (二)林地共有或承租者:
    1.無分管協議書者,各林地共有人或承租人之一為借款人,其餘為連帶債務人。
    2.持有分管協議書者,各林地共有人或承租人得為個別借款人。
    (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四)合法立案之農民團體。
    二、填寫申請書:借款人於申貸前,可於本署網頁「資訊與服務」項下「林業法規一覽」之「造林生產類」-「造林貸款要點」下載並填具申請書後,向林地所在地之林業管理機關(構)申請土地勘查。
    林業管理機關(構)規定如下:
    (一)用地為私有土地或原住民保留地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二)用地為農業部林業署國有林租地者:農業部林業署地區分署。
    (三)用地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出租土地或縣有出租土地者:縣(市)政府。
    (四)用地為大學實驗林出租土地者:大學實驗林管理處。
    三、貸款經辦機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四、應備文件:
    (一)造林貸款土地勘查報告表。
    (二)造林位置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比例尺:一千二百分之一或六千分之一),並應標示造林地位置。
    (三)借款人非土地所有人者,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承租契約或土地管理機關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四)林地共有人或共同承租人之一為個別借款人者,應另檢附分管協議書。
    五、貸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一.五。
    六、貸款金額:依投入資金需求核實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七、核貸方式: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情形之一次或分次撥入借款人帳戶,並應向借款人徵提足堪認定其貸款用途及支付金額之相關憑證。
    本貸款核貸後三個月未撥付完畢者,貸款經辦機構應查明借款人資金需求必要性,敘明理由及預計撥付期程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控留額度。
    八、有關貸款項目及貸款期限等詳細資細料,請至本署網站「資訊與服務」項下「林業法規一覽」之「造林生產類」-「造林貸款要點」或至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網站「專案農貸常用規定」之「造林貸款要點」查詢。
  • (一)林務局(112年8月1日改制林業署)配合「挑戰二○○八-國家重點發展計畫」之「觀光客倍增計畫」,正積極建置國家步道系統,期使島上眾多步道成為台灣子民體驗自然、觀察生態、認識鄉土、增進健康及提供旅遊之重要處所。國家步道系統將結合生活圈、連結道路、轉運站、接近路線及步道本體等向度,進行系統規劃,以步道為產品本體、生活圈及轉運站為訊息及服務之傳播據點,連結道路及接近路線為聯絡管道。此一架構將不僅侷限於步道本體,而係以發展如何讓民眾容易接近步道、使用步道為出發點之完整生態旅遊網絡系統規劃,並將藉此強化未來民眾接近國家步道之具體性。
     
    (二)步道系統建置發展內容包含:
    1.訂定步道設計管理規範:研訂各類步道路線選定規範、使用規則、維護管理及附屬公共設施選址、規劃設計、施工規範、圖例等。
    2.自然、人文資源調查:進行步道沿線資源調查及記錄等相關文獻收集、彙總,藉自然、人文等資源調查及整合,整體考量步道系統之資源規劃運用,以永續利用資源。
    3.規劃國家步道系統藍圖:經由資源評估與分析,整合各方意見,在活絡山村經濟及保護地區資源原則下,進行步道系統整體規劃。
    4.整建國家步道系統:選用符合生態之材料,於兼顧水土保持功能之原則下,整建完善之國家步道系統;同時加強步道相關之生態教育解說及旅遊安全服務等必要設施。
    5.維護管理及監測:適時整理維護步道系統各類設施,確保民眾安全,延長設施使用之壽命。並進行步道資源及使用情形監測,評估步道使用情形。
    6.建置資料庫及導覽網站:建立環境解說教育資料庫,藉導覽網站架設及連結,提供生態旅遊、環境教育等資訊查詢管道。
    7.環境教育與宣導行銷:舉辦研討會、訓練班等,培訓生態環境、文史解說人員,辦理各類環境教育解說活動。規劃多元遊程,結合山村聚落文化及產業,促進自然環境與地區居民和遊客互蒙其利。
    8.公眾參與及步道認養:提供各方參與機會與管道,促進各機構間與公、私部門間的合作。並藉步道認養方式,創造步道利用新循環,促進社會、生態及環境之認同,開啟多元參與機制。
     
    (三)本署期藉由國家步道系統的規劃與整理,協調各相關管理單位,整合自然遊憩據點,依據資源條件,發展不同型態之生態旅遊,使自然及人文等環境資源在兼顧生態保育、經濟發展及社區福利之生態系經營原則下永續發展與利用,進而落實綠色矽島建設願景。
  • 本署於每年植樹節當天,分別於本署大門口、國父紀念館廣場、台灣大學森林系館前及本署所屬地區分署等地,舉辦贈送苗木活動,供各界民眾領取栽植,以綠美化居家環境。有關贈送樹苗活動詳情,本署除將於植樹節前刊登報紙周知外,屆時亦可自本署網站「林業新聞」項下查詢。
  • 1.林木各項試驗研究問題
       此類問題因屬學術性之研究範疇,而本署為政策研擬及執行機關,並非研究專責單位,該項資料未臻完備,建議另洽林業試驗所〔電話: (02) 2303-3357〕、生物多樣性研究所〔電話: (049) 761-331〕或洽相關學術單位,如台大、中興、文化及屏東科技大學(森林系)等查詢。
     
    2.林木病蟲害
       經查林業試驗所有提供林木病蟲害診斷的服務,您可逕自從林試所的「林業試驗所全球資訊網」,選取「植物保護資訊」項下「林木疫情鑑定與資訊中心」內的「林木病蟲害診斷服務申請表」,填妥申請表後,併同受害林木及害蟲或病原菌樣本寄送該所鑑定並提供防治建議。(「林業試驗所全球資訊網」,林試所總所住址: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3號,電話:02-23817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