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說明
國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出租:一、學校、醫院、公園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所必要者。二、國防、交通或水利用地所必要者。三、公用事業用地所必要者。四、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內經核准用地所必要者。違反前項指定用途,或於指定期間不為前項使用者,其出租林地應收回之。申請出租國有林地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件,向轄管分署提出申請。申請案件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依水土保持法規定應提出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者,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始得辦理出租程序。
作業流程
1.申請人
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應備書件向分署提出申請。
2.分署
審核書件、用途符合得出租規定者,派員並通知申請人及工作站會同實地查勘現地情形,如不符規定則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工作站;符合得出租規定者,陳報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3.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審核符合得出租規定,函復各地區分署同意辦理租用;不符合出租規定者,將情函復地區分署。
4.分署
符合得出租規定同意辦理租用者,通知申請人辦理訂約後檢送租約函復申請人並副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工作站;不符合得出租規定者,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