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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處理期間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項次 申請項目/申請人應備文件 處理期間
(工作天)
法規依據 備 註
1 森林登記申請作業
(一)請檢具下列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1. 森林登記申請書(一式三份)。
  2. 土地所有權狀(契約書)影本。
  3. 地圖(原契約所附圖面比例尺為準)。
  4. 如有合資附合資經營契約影本。
  5. 經營計畫。
(二)受理機關說明:
  1.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管轄國有林地承租人,請向當地分署或工作站提出申請。
  2. 其他國、公有林地承租人及私有林地所有人,請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58天 森林法第39條。  
         2        保安林解除
(一)請檢具下列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1. 保安林解除申請書。
  2. 解除區域位置圖。
  3. 林地現況說明。
  4. 解除理由。
  5. 相關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二)受理機關說明:
  1.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管理國有土地,請向當地分署提出申請。
  2. 其他國、公、私有土地,由森林所在地之法人或團體或其他直接利害關係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100天
  1. 森林法第25、26條。
  2. 森林法施行細則第17條。
  3. 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3        國有土地編入保安林
(一)請檢具下列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1. 保安林編入申請書。 
  2. 編入區域位置圖。
  3. 林地現況說明。
  4. 編入目的及保全對象說明。
(二)受理機關說明:
  1.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管理國有土地,由當地分署提出申請。
  2. 其他國有土地,由森林所在地之法人或團體或其他直接利害關係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100天
  1. 森林法第22、23、26條。
  2. 森林法施行細則第17條。
 
         4        標售林班伐木作業障礙木及附帶用材申請
(一)請檢具下列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公司、行號證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3. 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鑑證明。
  4. 障礙木或附帶用材位置圖。
(二)受理機關說明:
  1.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轄管國有林,請向當地分署或工作站提出申請。
  2. 其他國有林,請向該管國有林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33天
  1.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14條。
  2.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5        租地造林木主間伐申請
(一)請檢具下列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1. 契約書。
  2. 印章。
  3. 實測位置圖。
  4. 復舊造林計畫書。
(二)受理機關說明:
  1.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轄管國有林,請向當地分署工作站提出申請。
  2. 其他國有林,請向該管國有林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60天
  1. 森林法第45條第1項。
  2.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3.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4. 農業部辦理國有林林物處分作業要點。
  5. 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
  6. 國有林出租造林契約書。
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處理時程以2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6        國有林產物放行查驗申請
(一)請檢具下列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1. 身分證及印章。
  2. 申請書。
  3. 採取(搬運)許可證影本。
(二)受理機關說明:
  1.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轄管國有林,請向當地分署或工作站提出申請。
  2. 其他國有林,請向該管國有林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5天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16條。 5天內通知派員放行查驗日期。
         7        國有林產物延期採運申請
(一)請檢具下列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採取(搬運)許可證影本。
(二)受理機關說明:
  1.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轄管國有林,請向當地分署或工作站提出申請。
  2. 其他國有林,請向該管國有林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14天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29條。  
         8        採伐國有林障礙木、竹申請(供工程、造林、採礦、土石採取)
(一)請檢具下列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林業主管機關同意施工核准函影本,或公共工程租地契約書影本(三份)。
  3. 申伐地點位置圖(1/5000林班或地籍位置圖)三份。
(二)受理機關說明:
  1.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轄管國有林,請向當地分署或工作站提出申請。
  2. 其他國有林,請向該管國有林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33天
  1. 保安林經營準則。
  2.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14條。
  3.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9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相關表件
(一)請檢具下列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身分證及印章、存款簿。
  3. 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檢附有效期間內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土地謄本等證明文件。
(二)受理機關說明:
  1. 國、公有林地承租人及私有林地所有人請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災害救助申請。
  2.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轄管國有林班地承租人,請向當地分署工作站提出災害救助申請。
62天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包含申請受理期間、現勘期間、各單位審查等作業期程。
       10        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再輸出)同意書申請
請於「農業部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填具下列文件,進行線上申請: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身份證影本。
  2. 原輸入國之華盛頓公約(CITES)輸出許可證。
  3. 保育類野生動物登記卡。
  4. 彩色實體照片。
  5. 海關簽發之進口證明文件。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資料。
21天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  
       11        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輸出(再輸出)同意書申請
請於「農業部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填具下列文件,進行線上申請: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身份證影本。
  2. 原輸入國之華盛頓公約(CITES)輸出許可證。
  3. 海關簽發之進口證明文件。
  4. 彩色實體照片。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資料。
21天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  
       12        野生動物「活體」輸入同意書申請
請於「農業部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填具下列文件,進行線上申請: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身份證影本。
  2. 輸出國之華盛頓公約(CITES)輸出許可證。
  3. 首次輸入非臺灣地區原產物種之對國內動植物之影響評估報告。
  4.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飼養處所、醫療照護、教育或學術研究計畫書。
  5. 彩色實體照片。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資料。
21天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2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6、30條。 首次輸入物種、文件有洽請駐外單位查證必要、或需跨機關聯合審查者,處理期間以90天為原則,必要時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得延長90天。
       13        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輸入同意書申請
請於「農業部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填具下列文件,進行線上申請: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身份證影本。
  2. 輸出國之華盛頓公約(CITES)輸出許可證。
  3. 彩色實體照片。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資料。
21天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6條。  
       14        特定林產品出口同意文件申請
請於「農業部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填具下列文件,進行線上申請:
  1.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貨品及來源清單,並應載明貨品來源、供貨商名稱及優良農產品標章(CAS)或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TAP)等註記標章或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QR-code)。
  3. 前項出口目的屬自用者,應檢附購買單據;屬展覽、比賽、公務或宗教等非商業活動者,應檢附非商業活動證明文件,經農業部審核同意,得免載明前項第二款之註記標章或條碼。
30天 貿易法第11條第1項但書。  

說明:
1.處理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時,將依連續假日天數順延。
2.如申請文件不齊全或內容仍有疑義,經本署通知補正或說明者,上表處理期間自補件完成日起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