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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管理首重地籍業務,而地籍業務中又以土地登記為第一要務。基於國土保安之長遠利益,於國有林地內興設各類公共設施、公用事業等,必須確實依照森林法第8條等相關規定及其他法律審慎審核。
(一)地籍管理
配合內政部辦理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作業,第1期3年計畫(87年度至89年度)完成約100公頃國有林班地測量及登記,第2期(93年度至98年度)修正計畫則於98年底完成約52公頃國有林班地測量及登記,總計第1期及第2期計畫共完成152公頃國有林班地之測量及登記,並依照「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逐筆建立產籍卡冊管理。
(二)國有林地出租
依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第10條規定,國有林事業區之林地,除依森林法第8條規定,因學校、醫院、公園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國防、交通或水利用地、公用事業用地、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內經核准用地所必要者等公益用途使用者外,或配合政策之推行經行政 院專案核准,及已出租林地另案檢討者外,不再放租、解除或交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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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