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以自然保育為目的所劃設之自然保護區域,可區分為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等五類型,組成國家保護區系統。為經營管理自然保護區域以保存生物多樣性,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森林法,已分別設置自然保留區22處、野生動物保護區21處、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39處及自然保護區5處,共計 87 處保護(留)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