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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
依據規定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農業部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97年9月5日農林務字第0971740917號及原民經字第09700392832號函會銜令頒布)
造林區位
- 森林法第21條第1款至第3款所列之沖蝕溝、陡峻裸露地、崩塌地、水源地帶、水庫集水區、火災跡地等林業用地。
- 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 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
- 其他必要實施造林地區。
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免予檢附。
- 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最小面積限制
為0.1公頃
造林獎勵金
20年每公頃60萬元
其他給付
無
獎勵樹種
烏心石、臺灣肖楠、樟樹、楓香、杜英、台灣櫸等,詳如「
獎勵造林樹種及每公頃栽植株數基準表」。
注意事項
- 受理單位,私有土地由鄉(鎮、市)公所受理;國有林租地造林地則由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工作站受理。
- 核准之案件,須由執行機關每年執行檢測合格後,獎勵造林人才可逐年受領獎勵金或其他給付,均無交由民間團體代辦,亦無一次受領政府補助之情事。
- 審查有無實施造林之需要,詳如「獎勵造林審查要點」。
全民造林
(自94年度起,全民造林停止受理新植案件,已核准案件持續辦理撫育至獎勵20年期滿為止)
平地造林
(自102年度起,平地造林停止受理新植案件,已核准案件持續辦理撫育至獎勵20年期滿為止)
依據規定
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詳請請見附件下載)
造林區位
本要點適用之範圍,指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山坡地以外(以下簡稱平地範圍)非屬都市計畫區、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農牧用地,且為下列土地區位之一者:
- 一般農業區。
- 兩期作皆符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或其接續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之土地。
- 縣(市)政府規劃之特定農業區造林專區土地。
- 經環保機關改善完成之重金屬污染農地或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 依檳榔廢園、廢園轉作作業規定或縮減柳橙栽培面積處理作業程序請領補助款有案之特定農業區土地。
應備文件
- 國民身分證影本。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應檢附政府立案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具有二十年以上之他項權利證明或租賃期二十年之租約證明文件。但承租國有或公有土地者,不在此限,應另檢附出租機關同意造林之文件。
- 切結書。
- 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規定之造林人,應提供原休耕建檔之戶長資料或符合基期年認定基準之證明文件。
- 符合第四點第五款規定之造林人,應提供參與檳榔廢園、廢園轉作作業規定或縮減柳橙栽培面積處理作業程序之證明文件。
- 共有土地如非屬全體共有人聯名申請造林者,應檢附共有人之同意書或分管協議書。
- 前項第七款之同意書,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最小面積限制
應相毗連0.5公頃以上
造林獎勵金
20年每公頃60萬元
其他給付
20年每公頃180萬元
獎勵樹種
烏心石、樟樹、臺灣肖楠、台灣櫸、桃花心木、光蠟樹、無患子等
注意事項
- 受理單位,私有土地由鄉(鎮、市)公所受理;國有林租地造林地則由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工作站受理。
- 核准之案件,須由執行機關每年執行檢測合格後,獎勵造林人才可逐年受領獎勵金或其他給付,均無交由民間團體代辦,亦無一次受領政府補助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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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