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按鈕
:::
:::

森林登記申請作業

申請說明

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森林所有人,應檢具森林所在地名稱、面積、竹木種類、數量、地圖及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依據森林登記規則規定申請人(國、公有林地承租人、私有林地所有人)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三份)及備妥申請證件:

  1. (1)土地所有權狀(契約書)影本
  2. (2)地圖(原契約所附圖面比例尺為準)
  3. (3)如有合資附合資經營契約影本
  4. (4)經營計畫。

向受理申請機關提出:

  1. (1)林業保育署管轄國有林班地承租人向當地分署工作站提出申請送件。
  2. (2)其他國、公有林地承租人及私有林地所有人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送件。

申辦流程

森林登記之內文

附件下載
名稱 格式
森林登記申請書
格式:odt 檔案大小:17 KB 下載次數:217
格式:doc 檔案大小:35 KB 下載次數:225
瀏覽人次:10,732
最後修改時間: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