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說明
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森林所有人,應檢具森林所在地名稱、面積、竹木種類、數量、地圖及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依據森林登記規則規定申請人(國、公有林地承租人、私有林地所有人)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三份)及備妥申請證件:
- (1)土地所有權狀(契約書)影本
- (2)地圖(原契約所附圖面比例尺為準)
- (3)如有合資附合資經營契約影本
- (4)經營計畫。
向受理申請機關提出:
- (1)林業保育署管轄國有林班地承租人向當地分署工作站提出申請送件。
- (2)其他國、公有林地承租人及私有林地所有人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送件。
申辦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