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安林編入申請說明
- 國、公、私有林為預防風害、潮害或防止砂、土崩壞及飛沙或國防、風景及自然保育等所必要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為保安林。
- 依據森林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森林所在地法人或團體或其他直接利害關係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法令依據
- 森林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公、私有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為保安林:
- 為預防水害、風害、潮害、鹽害、煙害所必要者。
- 為涵養水源、保護水庫所必要者。
- 為防止砂土崩壞及飛砂、墜石、泮冰、穨雪等害所必要者。
- 為國防上所必要者。
- 為公共衛生所必要者。
- 為航行目標所必要者。
- 為漁業經營所必要者。
- 為保存名勝、古蹟、風景所必要者。
- 為自然保育所必要者。
- 依據森林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所在地法人或團體或其他直接利害關係人向省(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辦理申請之書件
申請保安林之編入,應依森林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檢具申請書並附位置圖備載下列事項:
- 申請編入之保安林名稱、位置圖及其面積。
- 編入之理由。
- 申請人姓名、住址,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負責人之姓名。
瀏覽人次:4831
最後更新日期:202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