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 三、「林產品驗證費用補助方式」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農委會全球資訊網站。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2號。 (三)電話:(02)2351-5441 分機241。 (四)傳真:(02)2351-8524。 (五)電子郵件:mh2601@fores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