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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高雄市政府(115年4月20日高市府農植字第11502033500號)公告:即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為止,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民眾得自由撿拾清理。

2026-04-21
四、注意事項
(一)本公告指定得自由撿拾清理之漂流木為經林業保育署屏東分署或本府認定為不具標售價值者。
(二)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或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業保育署屏東分署旗山工作站或六龜工作站保管並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或烙印之漂流木,拾得人得依本公告下列指定方式或地點,向當地林業保育署屏東分署旗山工作站或六龜工作站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但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除自用非營利用途外,登記搬運後應依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並依農業部「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 。漂流木申請登錄窗口及指定地點:
1、屏東分署旗山工作站,電話:07-6612031,地址:高雄市旗山區永福路47號。
2、屏東分署六龜工作站,電話:07-6891002,地址:高雄市六龜區中庄197號。
(三)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應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條及刑法規定處理。
(四)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及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但使用小型車輛搬運拾得之漂流木,行駛於河川區域內水防道路、現存之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者,不在此限。有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2第6款處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3第3款處新臺幣2, 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3. 5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依水利法第93條之3第4款處新臺幣2, 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五)禁止使用機具搬運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並遵守水利法,進入各管理單位管轄區域撿拾清理漂流木,須先徵得管理單位之許可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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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4/21 下午 0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