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標: 了解分析並整裡放生行為結構性問題,提出相關法律面的增修建議,諸如是否整合成單一機關的管制以集中事權、或於野生動物保育法中增訂放生的特別規定等,並提出具體規範策略方針、修法方向。 研究成果: 從商業利益參與結構的行為面向觀察,整理出從獵捕到釋放過程中的存在的問題,提出商業利益參與結構以及放生行為態樣的模型假設,綜覽整個大規模放生問題所在。並檢視現行法制下,從野生動物的獵捕、繁殖、輸入行為;儲藏、裝籠、運輸、與移轉、販售行為;購買行為;放生行為;致生的公共安全衛生問題;到放生商業機制的規制狀態,檢驗標準以能否破壞、或增加成本,使該商業利益參與結構難以順利運轉,期能透過除取獲利之經濟效果以壓縮獵捕及交易規模。 對業務革新、創新之效益: 就一般野生動物保護若能切合公共政策方向及國民通念,修正法律,將有助於續造尊重生命的法文化及促進人類倫理省思。 在防治外來種方面,配合外來種生物監控、管制、查緝等作業,可減少外來種與原生物種競爭破壞生態平衡的可能性。 公共衛生及環境維護方面,若透過增修規定將有效減少放生行為,使公衛及環境污染問題趨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