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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15年8月14日新北府農林字第1151575726號公告1份,自公告日起至特定區域之漂流木,當地居民得自由徒手撿拾清理

2026-08-14
主旨:公告即日起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之漂流木,除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或烙印標記,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定申請放行查驗,但須接受林業主管單位之檢查登記。
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𡥐。
公告事項:
一、撿拾區域:國有林區域外本市林口區、八里區、淡水區、三芝區、石門區、金山區、萬里區、瑞芳區及貢寮區區域之海岸線。(前揭區域不包含台2線83.5K前後500公尺海岸線及港口。)
二、前揭區域僅限設籍於新北市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三、撿拾清理及搬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時為止。但該期間內倘有其他豪雨特報發布,且自由撿拾清理有安全疑慮者,本府得予緊急終止。
四、注意事項:
(一)本公告指定得自由撿拾清理之漂流木為經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宜蘭分署或本府認定為不具標售價值者。
(二)自由撿拾漂流木時,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或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當地分署(新竹分署範圍:本市林口區及八里區;宜蘭分署範圍:本市淡水區、淡水區、三芝區、石門區、金山區、萬里區、瑞芳區及貢寮區)或本府保管並依民法第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或烙印之漂流木,拾得人得依本公告下列指定方式或地點,向當地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或本府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但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除自用非營利用途外,登記搬運後應依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並依農業部「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
1.拾得人於搬運前將拾拾之漂流木種類、數量及地點,以電話通報當地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或本府派員至撿拾地點進行撿查與登記。
2.拾得人將撿拾漂流木運至當地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或本府指定之林產物檢查站地點進行檢查與登記。
(三)林產物檢查站檢查登記時間為公告期間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上午9時至11時及下午2時至4時,辦理登記之民眾請於3日前電洽工作站預約登記時間,以免人員外出無法辦理登記。地點、聯絡電話如下:
1、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臺北工作站:臺北市大安區潮州街61之3號,(02)33437640。
2、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宜蘭工作站:宜蘭縣宜蘭市林森路100號,(03)9882514。
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三峽工作站: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14號,(02)26711008。
4、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02)29654824。
(四)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應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五十條及刑法規定處理。
(五)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及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但使用小型車輛搬運拾得之漂流木,行駛於河川區域內水防道路、現存之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者,不在此限。有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六款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緩;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條三款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三點五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第四款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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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8/21 上午 09:2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