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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2/0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740205號 一、有關申請獎勵造林,其土地所有權為共有者,為避免造林戶與其他土地共有人衍生侵權及造林獎勵金受領歸屬之爭議,造林人須依規徵得其他土地共有人同意,並取得土地使用及受領造林獎勵金證明之書件,以符行政程序;先行敘明。
二、如造林戶仍難以取得所有土地共有人同意之證明書件者,為維護造林戶權益,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得請造林戶具體陳明理由,並簽具聲明書(如附件)承諾:「造林時即徵得所有土地共有人同意,於申請在案土地之特定範圍內,依造林戶之持分比例造林;並且亦徵得所有土地共有人同意,由造林人領受造林獎勵金,如有不實,致其他土地共有人發生損失,造林人願對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如經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審核無誤後,得作為土地使用及受領造林獎勵金證明之依據。
三、請大會自行通知轄管本計畫項下相關受補助機關,依前二項說明辦理。
正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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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