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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8/0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657330號 一、復貴府96年8月6日府農林字第09601151770號函。
二、為達成全民造林計畫之國土保安、涵養水源、綠化環境及減輕天然災害等主要目標,如林業管理經營機關於執行獎勵造林成果檢測工作時,查有造林成活率不足之情形,為維護林農權益,自應輔導林農儘速進行補植;如須本局提供補植苗木者,得先行由該機關就近向本局所轄林區管理處申請配撥苗木,如有不足再行向本局調撥;先行敘明。
三、本案爰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造林成果檢測係於造林3個月後,由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依據造林登記卡,排定日期,派員會同鄉鎮公所或出租機關人員,赴實地核對地籍圖,必要時予以實測,檢查造林情形,並將實際檢測結果,登記於造林紀錄卡。
四、是以,有鑑於各地造林適期不一,有關補植後之檢測時間,為維護林農權益,仍請貴府本諸權責,依規辦理。
正本: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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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