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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3/1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740353號 一、復貴府96年2月12日府農林字第0960020013號函。
二、本案據報○○○君承租貴縣縣有土地,座落貴縣泰安鄉南洗水段○○○○地號,因94年經大湖地政事務所逕為分割登記後,其公告面積較原放租時縮減,究其原因應係屬行政機關事實認定有瑕疵,惟該筆土地已於地政事務所公告在案,故有關○君之原處分已似非合法之行政處分;又因全民造林計畫係屬申請核可制,貴府於受理本案申請時未核定之土地,嗣後不應納入獎勵造林範圍;先行敘明。
三、惟本案事涉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貴府尚需確認事項有二:
(一) ○君申請全民造林計畫在案之土地,其面積經登記公告縮減1節,請貴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同法第123條之規定,本諸權責確認是否撤銷○君之原處分,惟尚須把握同法第121及124條所述2年時效性之規定。
(二) 如貴府認定原處分不應撤銷,○君即可保有原受領之利益;如貴府認定應撤銷○君之原處分,則須確認撤銷全部或一部,其撤銷之效力應由貴府依據權責,爰依同法第118條規定,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抑或考量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之損失,另定失其效力日期。
四、是以,仍請貴府依據說明二及三,本諸權責與貴府法制人員研議後自行酌處。
正本:苗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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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