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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3/08/3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31616605號 一、復貴府93年8月17日府農林字第0930103328號函。
二、經查參與獎勵造林之土地如因配合政府土地重劃之行政措施,需經原核准申請之林業管理機關查察屬實後,可同意註銷該筆重劃後劃分他人之造林地(即B區),無須追繳已領取之獎勵金。原造林人可繼續參加獎勵造林,並依實際檢測合格面積核發獎勵金。
三、土地重劃後,如新地主保留原造林木並有意願參加獎勵造林時,該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合法完成土地轉移手續後,檢具土地證明文件,主動通知原造林受理申請單位,於造林登記卡及相關申請書上加以註明,方可列入獎勵造林,並依該造林地參與獎勵造林之接續年度起,檢測合格後繼續發予該年度之造林獎勵金。
正本:宜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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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4-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