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處函詢民眾於公寓陽台、頂樓或庭院等私領域種植觀賞用花卉或自用蔬果等非以經濟目的種植之植栽,以及為防止該類植栽遭受危害而獵捕野生動物,是否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0-09-22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1101624768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處110年8月26日動保救字第1106016571號函辦理。
二、按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本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同條第2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