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案陳貴府115年4月15日基府產 農貳字第1150016234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112年9月6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凡從事各款山坡地開發 利用行為(如第13款「除前十二款規定外,從事須申請建造 執照之山坡地建築行為」),除有第7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外,地方主管機關須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附表規定,向該行為人課徵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 三、次按本辦法第5條第1項附表規定,屬第13款「除前十二款規定外,從事須申請建造執照之山坡地建築行為」,係針對「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新建行為」及「經建築主管機 關認定為增加原建築面積之增建行為」核算回饋金。至於改建、修建或增加原建築高度之增建行為(本辦法第7條第5款)與增加原建築面積以外之土地面積(本辦法第7條第6 款),均免繳交回饋金。是以,本案山坡地建築行為究屬增改建行為,抑或新建行為,仍應依貴府建管單位核發建造執照類型及實際許可內容認定後,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四、至起造人反映建造執照參酌建築技術規則植樹,是否得提供相關綠化優惠檢討一節,說明如下: (一)針對本辦法第5條第1項「...針對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之 地區,認定已從事公益性綠覆補償行為,並達環境保護目的者,其計算回饋金之乘積比率得予酌減。」規定, 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刻依「公益性」及「環境保護目的」之要件,研擬減徵回饋金乘積比率之裁量基準中。 (二)惟查本案基地開放空間之植栽綠化,係按貴府103年4月 18日基府都計壹字第1030215195號發布實施「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計畫)案」規定檢討,開發基地內依法留設之開放空間及植栽綠化,係屬土地使用管制或建築管理規定之檢討事項,尚不具公益回饋性質。 五、綜上,本案請貴府本權責依說明三、四之研析意見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續處。 正本:基隆市政府 副本: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