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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民眾於山坡地開發利用範圍申請雜項執照並建置昇降機,核處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5/07/08
  • 發文文號:農授林業字第1152214947號
一、依據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案陳貴府115年6月9日府農林字 第1150227243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112年9月6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山 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之計算方式,應依 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如第3條第13款「除前十二款規定 外,從事須申請建造執照之山坡地建築行為」),以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 現值乘積6%至12%計算;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第1項之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通知後,應依附表計 算回饋金金額,並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一個月內一次 繳交。
三、次按本辦法第5條第3項修法說明略以「...倘有須申請建造 執照之行為,則地方主管機關須俟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 執照時,再行計算回饋金並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一個 月內一次繳交。...。」。是以,屬本辦法第3條第13款所 定之山坡地建築行為,須俟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後,再據以核算回饋金。
四、綜上,本案經據貴府函附案卷資料顯示,民眾所申請新建 昇降設施,既經貴府建築主管單位核發其開發利用許可為 雜項執照,爰依本辦法規定,尚無核算回饋金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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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