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〇〇國際有限公司及〇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貴縣關西鎮大旱坑段南坑小段〇〇地號等六筆土地辦理「回收廢棄物業設施」開發利用所涉山坡開發利用回饋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13-01-02
- 發文文號:農授林業字第1121638936號
一、依據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案陳貴府112年12月18日府農森字第1124016271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改制前106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繳交義務人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第3條各款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之人,除有第7條各款之免繳情形外,地方主管機關即應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於接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通知後,依附表計算回饋金金額,並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一個月內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