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縣○○鄉○○○段○○地號等7筆土地廠房增建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疑義案,請惠依說明釐清後再由本會核議,復請 查照。
- 發佈日期:102-02-07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1021740171號
一、復 貴府102年1月7日府農植字第1010315803號函。
二、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副本諒達)略以「同一申請案件其水土保持計畫經核定,並完成施工,且領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其行政程序結束。…」,故本案再次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須請貴府依前開函釋釐清是否為原申請案件之延續計畫,俾以確認有無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前段之適用。
三、次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11月5日農林務字第1011742933號函(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