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請釋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4條第2項規定所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認定原則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07-07-27
- 發文文號:農林務字第1070228714號
一、依文化部107年7月11日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7837號函辦理,暨復貴府107年5月23日府環海綜字第1070121243號函。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79條規定:「 (第1項)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第2項)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81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個人或團體依文資法第79條第1項向主管機關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