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115年6月3日新北農林字第1151072905號函。 二、按農業部112年9月6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已明定,回饋金繳交義務人,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從事前條各款行為之人。倘因繳交義務人已變更,貴局自得依法廢止原處分,並另就新義務人作成核課處分,先予敘明。 三、本案回饋金之重新核課與退還作業,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新、舊處分須同時辦理:貴局依法廢止「○○建設有限公司」之原課徵處分時,應同時向新義務人「○○建設有限公司」開立課徵處分,以確保行政行為之連續性,並於同一函文或併案處分中敘明新、舊處分之處理方式,以利核對。 (二)憑廢止公文辦理退款:請貴局憑上開廢止公文,向本署辦理退還回饋金作業。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