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案陳貴府115年8月20日府授農林字第1150281422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112年9月6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之計算方式,應依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面積與當期公告度地現值乘積6%至12%計算;地方主管機關接獲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通知後,應依附表計算回饋金金額,並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一個月內一次繳交。 三、次按本辦法第7條第4款「已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之土地面積」免繳交回饋金之情形,其修法說明載明略以「...衡酌山坡地於初次開發利用時,實已發生擾動土地之效果,爾後於同一開發利用面積內之開發利用行為,應予免除其繳交回饋金之義務,故已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之土地面積,基於不重複收取之原則,爰增訂修正條文第4款規定...」。 四、是以,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之土地範圍,於前次開發利用時,義務人已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者,後續於同一範圍再次開發利用,地方主管機關得依規定免向行為人課徵回饋金。是以,本案既經貴府查明,貴府都市發展局115年間核給建造執照之土地範圍,貴府農業局業於100 年 4 月 28 日依規定向義務人收迄回饋金在案,爰屬同一範圍之再次開發利用,尚符本辦法第7條第4款免繳交回饋金之情形,爰請貴府依規定辦理。 正本:臺中市政府 副本: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