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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04/18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606489號 一、復貴府96年4月14日府農林字第0960088991號函。
二、本案據報茲因○○○君申請在案之造林地,於參加全民造林計畫後,業經買賣移轉予他人,惟繼受人未曾領取過造林獎勵金,且原造林申請人○君迄今仍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是以,本案仍應依據本局前於95年3月20日林造字第0951740380號函釋(諒達)辦理;先行敘明。
三、另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貴府係屬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且為原處分機關,故本案仍請貴府本諸權責,依規酌處。
正本:臺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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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