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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95/03/1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740372號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95年3月6日府農森字第0950021860號函辦理。
 二、經查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8點第5項係規定,前依台灣省獎勵私人造林實施要點、獎勵農地造林要點等,獎勵造林者,自86年度起之獎勵金發給方式,並非強制林農轉入。爰貴府於實際執行時,應確實徵詢造林戶意見,由其自行選擇恢復農地使用或納入全民造林,並請貴府考量依實際情況酌處:
  (一)若該造林戶於參與農地造林後確實表示欲參與全民造林,則其欲中途放棄造林,自應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加計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
  (二)若該造林戶雖參與農地造林,惟其未曾表示於參與農地造林期滿後欲參與全民造林,自應認其於6年期滿後,與行政機關間之該造林法律關係即告消減,其不負有造林之義務,亦無領受相關獎勵金之權利,因此應撤銷該造林戶得領取全民造林獎勵金之資格,則其於參與農地造林期滿後所受領之獎勵金自屬不當得利,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返還 ,返還範圍則準用民法第182條規定 ,並考量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問題。
 三 、本局前於94年10月11日以林造字第0941741155號函送94年度全民造林計畫檢討會議之討論事項二決議第二點,針對原參與農地造林戶中途放棄造林之處理方式,停止適用。
 正本: 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基隆市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縣政府、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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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