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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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貴轄六腳鄉○○○君參與獎勵造林計畫,今將林木砍除並申請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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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10/2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619374號

一、復貴府95年10月16日府農育字第0950140222號函。

二、有關本案疑義,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於86年1月27日(86)農林字第86030060A號函,結論二略以,造林獎勵金核發年度之認定,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8點第5款規定發給者,應以新植年度為第1年起算,到86年度為第幾年,然後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中的對應年數所定金額發給,並自此年數起適用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又結論十略以,請各機關調查其轄內自81年度至85年度各年度中,為符合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8點第5款規定之件數和面積(請分年度列明),並敘明未符合原因,函送農委會。又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為85年12月9日奉行政院台農44650號函核定頒布在案,是以,○君申請時間如在要點頒布之後者,自應依據本要點規定辦理,先行敘明。

三、惟據貴府查○君於87年度領取第1年每公頃10萬元獎勵金在案,本案是否係屬農地造林,抑或全民造林計畫之疑義,仍請貴府依據說明二確實釐清;另有關貴府函詢未簽立切結書1節,依據本要點第7點第2項規定,略以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於領取獎勵金時,應立書面切結,……,故請貴府依據本要點之權責查處。

四、本案仍請貴府補送本案之切結書、造林登記卡、造林檢測紀錄卡、土地登記謄本及歷年提領清冊等影本過局,以及確認本案是否屬農地造林抑或全民造林後,俾憑釐清本案疑義。

正本: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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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41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