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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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參與獎勵造林之土地發生所有權移轉,繼受之土地所有權人如不願繼續造林,其獎勵造林之獎勵金追賠疑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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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3/2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740380號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95年3月6日府流生字第09500404110號函辦理。

二、查造林獎勵之性質,屬須經申請核定之行政處分,相關行政法律關係發生於申請獎勵造林人與林業管理經營機關間,申請獎勵造林人負有管理經營木竹,使之長大成林,不可任其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之義務,並有依規受領獎勵金之權利。

三、惟受獎勵造林人所持有之土地,如發生所有權移轉,其行政法律關係繼受後,有關獎勵造林事項之處理方式如下:繼受人願意繼續造林,並已領得造林獎勵金,如有違反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情事,即負有返還造林獎勵金之義務;反之,若經機關徵詢獎勵造林之繼受人,經其表明不願意繼續參與獎勵造林,且未曾領取造林獎勵金,則其非領取獎勵金之人,依據本要點第7點規定,即不應負有造林及返還獎勵金之義務,應向繼受前之原申請獎勵造林人追賠造林獎勵金。

四、復查,依森林法第6條及第40條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 。如繼受人不願繼續參與獎勵造林並領取獎勵金,林業主管機關仍得依相關規定,命其造林。是以,凡原核准獎勵造林之土地如屬林業用地,應一併將森林法之相關規定向繼受人敘明 。

五、本局前於94年11月29日以林造第字0941658295號函釋處理原則,停止適用。

正本: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基隆市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縣政府

副本:南投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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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81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