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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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為○○○君詢問分年種植肖楠完成造林得否申請獎勵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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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11/2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742197號

一、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貴府98年11月11日府農林字第0980445829號函。

二、經查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自94年度起始停辦新植造林業務,故○君於93年度栽植之範圍,鑑於該計畫尚未停辦新植造林業務,倘○君欲申請參加者,本應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於當年度提出申請;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6月18日農林務字第0981740769號函釋示,94至97年間已實施造林且未申領造林獎勵金者,得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依林齡向後發給獎勵金。故○君於94至97年期間栽植者始得受理申請。另,據報坐落貴縣大溪鎮烏塗窟段○○○地號之土地,既經貴府確認屬 ○○給水廠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鑑於區位及對象已符合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規範,自難禁止○君之申請案。

三、有關貴府函詢獎勵金發放乙節,如經貴府確認本案系爭土地之林齡為2年者,則98年度造林獎勵金由第3年開始向後發放,以此類推,惟以前年度之造林獎勵金自應不得追溯。其獎勵金應由補助貴府執行98年度獎勵輔導造林計畫項下勻支。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局造林生產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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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9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