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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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位於山坡地範圍內之河川區土地得否參加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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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3/1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652218號

一、復貴府98年3月6日府農林字第0980028062A號函。

二、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申請免費供應種苗或造林獎勵金者,...向造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提出 申請,經受理機關彙整轉請主管機關現場勘查,認有實施造林之需要者核准之:」揆其意旨,申請之土地仍須由貴府現 勘,經查符合實施造林之需要及可供造林使用,且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源者,始核准之。

三、有關貴府函詢山坡地範圍內之河川區土地得否參與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乙節,經查「河川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主 管機關係屬經濟部水利署,依據同辦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有關河川區域種植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鑑於「河川管理辦法」與「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皆同屬法規命令,「 河川區域種植規定」既已明定河川區域之種植標準,以及維持河川水流及洪水排洩之功能,本自不應同意列入推廣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之對象,本無須於「獎勵輔導造林辦法」內增訂條文規範。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縣政 府、臺東縣政府、臺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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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2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