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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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為貴轄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之共有土地,未取得所有共有人之書面同意,是否應追賠獎勵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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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4/19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607522號

一、復貴局100年4月11日南市農森字第1000134336號函。

二、有關旨揭疑義案本局前於99年11月26日以林造字第0991742576號函復貴局處理原則,惟貴局本為林業經營管理機關,且為原處分機關,本應妥善保存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相關資料檔案,以維農民權益,然查貴局僅轉請各公所提供相關書件,未見貴局妥適居中調處,此顯有難以推諉之責,貴局本應切實檢討,積極導正,以符行政程序。

三、究本案獎勵造林共有土地未能取得土地同意書,林農得否按實際造林範圍繼續領取獎勵金1節,貴局本為原處分機關,仍應先查明系爭案件受理核准時之相關檔案資料。必要時查訪過去承辦人員及林農,以釐清疑義。倘屬自始未有共有人同意者,請逕參酌民法相關規定規定卓處;倘經貴局確認其獎勵造林之構成要件自始即有不符之情形,其顯屬違法行政處分,則應依據權責,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然尚須查明受益人有無信賴保護之情形,如有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者。應考量同法第118條及第120條規定,以顧及林農權益。

正本: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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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2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