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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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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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6/3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1434號

一、 復貴府100年6月24日府農森字第1000073913號函。

二、 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經核准獎勵造林之土地,於獎勵期間所有權有移轉或承租契約終止時,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應主動通知受理機關,由該土地繼受人出具同意書,並辦理變更手續;未完成變更手續或繼受人無意願者,獎勵金領取人應全數返還已領取之獎勵金。」主係因獎勵造林地於獎勵期間,如有出賣、轉讓、繼承或遭拍賣等所有權移轉之情形,或土地因故契約遭終止或屆期不續約,為貫徹並延續造林政策目標,應由土地繼受人出具同意書,繼續參與獎勵。如繼受人不願繼續參與獎勵,則獎勵金領取人負有返還前所領取獎勵金之義務。繼受之獎勵人如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仍採同一方式處理。

三、準此,獎勵造林之地所有權移轉欲變更獎勵造林人等注意事項,業已明定於本辦法條文中,至貴府函詢事項係屬機關內部行政作業,貴府可與府內法制人員研處。

正本:新竹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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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87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