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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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詢問○○○先生(於99年歿)領取全民造林獎勵金疑義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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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1/02/1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10706438號

一、復貴府101年2月2日北府農林字第1011151699號函。

二、據貴府表示89年核准造林人○○○先生所有貴轄新店區直潭段屈尺小段○○○-○地號、○○○-○地號等2筆土地參加全民造林,並發給89年至98年造林獎勵金。嗣後於99年發現○○○-○地號土地並未造林,而係誤植於○○○-○地號土地之鄰地○○○-○○地號國有土地上。

三、造林人○○○先生未有○○○-○○地號國有土地之使用權源,目前國有林地無法同意出租,難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16條規定,將核准之○○○-○地號造林地,轉換為○○○-○○地號土地,繼續同意撫育造林。因造林人確有造林事實且經貴府檢測合格發給造林獎勵金,宜依行政程序法第125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指定廢止核准處分之日,使處分向後失其效力。

正本: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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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342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