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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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詢問全民造林計畫林農○○○君之造林獎勵金得否免追繳疑義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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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1/02/1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11603390號

一、復貴府101年2月8日屏府農林字第1010037482號函。

二、查本局95年3月16日林造字第0951740372號函(正本諒達)說明二略以「(一)若該造林戶於參與農地造林後確實表示欲參與全民造林,則其欲中途放棄造林,自應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加計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據貴府表示○○○ 君於81年至86年參加農地造林,87年接續領取全民造林計畫之造林獎勵金,惟○ 君是否有明確表示參加全民造林,宜請貴府先行確認。倘○ 君未表明參加全民造林,則○ 君於農地造林期滿後,與貴府間之造林法律關係即告消滅,○ 君於87年至94年領取之造林獎勵金,為公法上之不當得利,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返還,並考量該法第131條請求權時效問題。

三、因造林獎勵金非專屬於造林人,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可由○ 君之繼承人負責返還造林獎勵金。惟查「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未有造林人應到場引界規定,貴府表示○ 君自95年起未到場引界而不符獎勵造林規定,似有未妥。又,貴府以99年4月15日屏府農林字第 0990092524號函通知○ 君繳回獎勵金,理應已廢止原核准處分,何須由○○代為申請終止獎勵造林計畫。土地繼任人若因買賣取得○ 君土地,則土地係何時發生移轉,土地繼任人有無繼續參加全民造林意願等,有諸多事實尚待釐清。為判斷本案廢止核准處分及追賠造林獎勵金之適法性,惠請貴府查明後復知本局憑辦。

正本: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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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25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