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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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詢問原住民保留地河川區之農牧用地能否參加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疑義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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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1/02/1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11651603號

一、復貴府101年2月9日屏府農林字第1010039121號函。

二、有關河川區土地得否參加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本局前以98年3月16日林造字第0981652218號函(副本諒達)復有案,茲檢送該函影本1份供參。

三、貴府核准參加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案件,倘有違反「河川管理辦法」規定,貴府自應撤銷核准參加獎勵造林之處分。至撤銷處分而衍生發給造林獎勵金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貴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辦理,且一併審酌有無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9條及第120條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情形。因此本案不得依「林農申請停止獎勵造林審核機制及處理規範」辦理獎勵造林之註銷審核。

正本: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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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38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