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有關貴局詢問○○○○申請參加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疑義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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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1/04/18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11740941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 貴局101年2月24日桃農植字第1010002743號函辦理。

二、本案土地屬於「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7條規定,山坡地保育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如有「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第1款所列情形,得受理申請獎勵造林;如無第1款適用,基於「山坡地保育區」劃設目的,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6款規定,係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應可依本辦法第4條第4款認定為有實施造林必要之地區。惟貴府受理申請後,仍須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現場勘查,經認有實施造林之需要,予以核准獎勵造林申請案。

三、另據貴局表示申請人已於101年1月底完成栽植後始提出獎勵造林申請,其受理及獎勵金發給之處理原則,得參酌本會98 年6月18日農林務字第0981740769號函(正本諒達)辦理,經貴局核准申請案並經造林成果檢測合格,得按其造林年度向後發給造林獎勵金。例如貴局於101年(造林年度第1年內)造林成果檢測合格,應發給第1年之造林獎勵金;如至102年( 造林年度第2年內)造林成果檢測合格,則發給第2年之造林獎勵金,不溯及發給第1年之造林獎勵金。

正本: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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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833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