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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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端向桃園縣政府陳情山坡地認定、劃出及廢止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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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1/04/09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1011740819號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轉陳台端101年2月15日未具文號陳情書暨本會水土保持局101年3月16日水保監字第1011805935號函辦理。

二、有關台端建議事項,逐一答覆如下:

(一) 重新擬訂山坡地範圍部分,本會水土保持局將會邀專家學者研議。

(二) 據台端表示土地改良者,要花費施設水土保持設施,除免繳交回饋金外,還須另編補助經費1節,查水土保持法第1條立法目的,係為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國民福祉,而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因此,當水土保持義務人從事土地開發或利用時,課予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公法上義務。至於課徵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係森林法第48條之1授權訂定,究其立法意旨,在於藉付費制度,達成抑制山坡地開發速度之制約功能,同時獎勵並實施長期造林,以減緩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衝突,此係國家基於一定之公益目的,對特定人民課予繳納租稅以外之金錢義務,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因此,依法要求民眾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或課徵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兩者立法目的並不相同,似未能以水土保持義務人有依法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則免除繳交回饋金義務。

(三)台端建議83年前編定於都市計劃建築用地,不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1節,承上所述,因開發或利用行為對山坡地環境造成衝擊,而課徵回饋金,供造林使用,以為衡平。是以,回饋金收取與土地是否已編定為建築用地無涉。

(四) 建議舊有農舍、廠房改建得免繳交回饋金部分,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第4款規定,繳交回饋金之舊有建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原地及原範圍或面積內改建或修建,為避免重複收取回饋金而明定得免繳交回饋金。至於未繳交過回饋金之舊有建物,當改建、修建時得否免繳交回饋金,將另行研議。

(五) 桃園縣於100年1月1日已升格為準直轄市,有關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已依法移由桃園縣政府辦理。

正本:○○○君

副本:桃園縣政府、本會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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