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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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轉貴縣林內鄉公所建議提高全民造林獎勵金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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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12/0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622926號

一、復貴府99年12月1日府農林字第0990155608號函。

二、山坡地獎勵造林計畫之造林獎勵金額度,原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範係每公頃20年共計新臺幣53萬元,鑑於反映投入造林之成本,並為符合人民期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於 97年9月5日會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銜發布「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已將造林獎勵金額度提高至每公頃20年新臺幣60萬元。

三、上開山坡地造林獎勵金額度與平地造林計畫之獎勵金不分軒輊,至於平地另行核發直接給付每公頃20年180萬元,主係農地本應為經常性耕作,以該土地作為維生之經濟來源,且其土地使用機會成本較高,即使休耕不從事造林,照可獲得政府給予之180萬元給付。

四、惟查山坡地農牧用地造林政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通盤檢討並於99年11月5日以農授林務字第0991742400號函通知各林業主管機關,如有兩個期作皆符合基期年認定基準之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案件,經逐年經檢測合格後,另可發放山坡地造林給付每公頃9萬元整。

五、鑑於近年風災重創山坡地,為加速山坡地復育造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考量各地需求,除依本辦法發放之獎勵金外,以實際造林成本為基礎,允宜研擬適度提高造林補貼;惟因囿於政府財政負擔,尚須由相關部會審議,將俟有明確結果後,即刻對外布達相關具體措施。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本局造林生產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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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71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