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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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監察院檢送台端申訴撤銷已買賣獎勵造林地之追償造林獎勵金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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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08/21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70144347號

一、依據監察院97年8月7日(97)院台業貳字第0970161605號函辦理。

二、針對系爭土地如為林地且保持完好之林相,是否仍有必要追償造林獎勵金1節,本會林務局業洽原處分機關臺中縣政府提供該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權狀相關資料,經查臺中縣東勢鎮東勢段石角小段○○○○地號土地係為山坡地保育利用區之農牧用地,非屬森林法所稱的林地,似不受森林法第6及40條之拘束;先行敘明。

三、惟本案系爭土地係為申請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有案,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規定,本計畫係屬申請核可制,且依本要點第7項第3項規定,造林申請人於原處分機關核准參與本計畫後,自應負有同意接受林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竹,使之長大成林,不可任其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之義務,是以,不論其獎勵造林土地為林地抑或農地,皆應受本要點之拘束。

四、另台端陳述系爭土地之林相茂密且未移作他用部分,經查本會林務局前於96年4月18日以林造字第0961606489號函復臺中縣政府有關台端陳情案,據該府陳述系爭獎勵造林土地之造林木株數未符合本要點規定標準,且台端於93年已將該筆土地之所有權透過買賣移轉予○○○君;惟○君表明不願參與本計畫,亦未曾受領獎勵金,且不同意讓台端繼續撫育造林木;鑑於台端未盡妥善管理造林木竹,使之長大成林之義務,又系爭造林地尚在獎勵期限內,是以,本案仍請依本會林務局95年3月20日林造字第0951740380號函示,請台端附加利息返還已受領之獎勵金予臺中縣政府。

五、隨文檢附本會林務局95年3月20日林造字第0951740380號函公文影本供參。

正本:○○○君

副本:監察院、臺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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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872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