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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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處轄竹東事業區第2林班租地造林地承租人○○○君,因租地面積經重測後變更,申請辦理獎勵造林面積變更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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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11/1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742068號

一、復貴處98年10月30日竹政字第0982111048號函暨98年9月8日竹政字第0982213345號函。

二、○君承租竹東事業區第2林班土地,原租地面積1.56公頃並以整筆租約面積辦理獎勵造林,經於97年間辦理租地重測結果,面積縮減為1.39公頃,故獎勵造林面積應更正為1.39公頃。

三、有關○君租地重測以前歷年溢領0.17公頃之獎勵金,是否應追繳?茲以兩種樣態說明如下:

  (一)合法行政處分一部之廢止: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23 條第4款(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規定廢止行政處分之一部,依據第125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故原則上無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本案行政處分之一部被廢止之前,仍為有效之行政處分,無追繳獎勵金之問題。

  (二)違法行政處分一部之撤銷:

  1、貴處核定原面積1.56公頃時,如係認定錯誤而導致面積違誤,今發現錯誤後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為將違法行政處分之一部撤銷,依第118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申言之,本案原處分之一部被撤銷且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時,即應追繳獎勵金;但如有前述特殊情形,經貴處另定適當失效日,則可能無需追繳。

  2、此種情形,應由貴處審酌原核定面積1.56公頃並作成原處分時,○君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定有明文。

  3、綜上而論,○君如信賴值得保護,為避免其財產上損失,可依上述規定另定失效日期,免追繳獎勵金。如經審酌 ○君信賴不值得保護,則應撤銷行政處分之一部,且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並追繳溢領之獎勵金。

四、另,溢領造林獎勵金是否可分期繳回?請貴處依本局94年12 月2日召開94年度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查核暨期末檢討會議紀錄(影本如附)之討論事項案由二決議所列狀況自行酌辦。

正本:本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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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39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