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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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貴服務處檢送辦理○○○君造林獎勵金追繳協調會議紀錄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涵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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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7/0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1453號

一、復 貴服務處99年6月7日屏北安服字第0990607001號函。

二、現行平地造林計畫係屬負擔附款之授益處分,故主管機關對已核准平地造林計畫之造林地,應依據「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規定,如查有不符要點之情事或中途退出造林者,則應廢止或撤銷原授益處分;且按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鑑於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主管機關須向造林人請求返還已領取之造林費用。而經廢止或撤銷原授益處分之造林地,其造林人與主管機關之行政法律關係將告終止,私有地土地所有人則可自行處分造林木。

三、針對陳情人訴求追繳造林獎勵金應先扣除必要成本乙節,鑑於陳情之系爭造林地係屬獎勵農地造林計畫期滿轉入全民造林運動實施造林計畫,前開計畫屬準負擔附款授益處分,其造林獎勵金額度係按造林之必要支出予以補貼,並經主管機關執行造林成果檢測符合標準者,始發放當年度之造林獎勵金。經主管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及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廢止之原授益處分者,應向造林人請求返還已領取造林獎勵金;惟考量獎勵農地造林實施要點尚無明定追償造林獎勵金之規定,故其獎勵農地造林6年期間,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已領取造林獎勵金無須繳回,藉以維護造林人之權益;自造林第7年起造林人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仍應按上開規定返還。

正本:立法院潘委員孟安國會辦公室

副本:屏東縣政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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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950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