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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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適用疑義,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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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6/01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51740711號

一、依據立法院顏委員清標國會辦公室95年5月24日顏服字第95052401號函辦理。

二、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山坡地開發利用,係指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各款,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查該條所指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經92年12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35601號令修正公布,已移列至水保法第12條,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是以,依據水保法第12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保申報書(以下簡稱水保計畫)之開發案件,即適用本辦法。

三、如申請人擬具之水保計畫,非屬水土保持法第12條適用範圍,請貴府於核定時,應予明確加註,即無本辦法之適用;倘確屬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必須擬具水保計畫,且無本辦法第4條及第8條所定免繳或視同已繳交之情況者,均須繳交本回饋金。

四、經查有部分縣市政府未依本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公告計算回饋金之開發利用程度類別及乘積比率 ,為達森林法第48之1條目的與宗旨,仍請儘速辦理 。

正本: 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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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09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