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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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位屬山坡地範圍內涉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開發利用案件,應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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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11/28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61660173號

 一、復貴府96年10月30日府農育字第09600221875號函。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1項至第4項前段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如有第11條或第12條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情形者,應依第3章規定之程序及審議結果辦理。第1項興辦事業計畫於原使用分區內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或因興辦事業計畫變更,達第11條規定規模,足以影響原土地使用分區劃定目的者,除毋需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外,準用第3章有關土地變更規定程序辦理。第1項興辦事業計畫除有前2項規定情形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故位屬於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變更申請案件之審理流程,依法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經變更前、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繳交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始能完成用地變更編定。

三、又變更案中涉及山坡地開發利用,須依法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其水土保持計畫送審與農業用地變更係為不同之二辦理程序,個案審查之先後不一。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規定:「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前,屬應繳交本回饋金者,由當地主管機關計算本回饋金數額,通知繳交義務人於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可函前一次繳納。」且依據本辦法第8條規定,二回饋金不重複收取。申請人於繳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及用地變更編定完成後,於水土保持計畫動工前方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故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程序應多在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收取之前。

四、惟實務上亦存在先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持義務人於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後,用地才變更編定完成等情形。爰此,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倘先收繳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按本會96年3月1日公告修正本辦法第7條規定,應將收繳之二分之一回饋金存入本會農業發展基金中。

五、是以,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收取程序先後之相關法令規範,業已完備,執行並無牴觸。

正本: 彰化縣政府

副本: 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本會企劃處、本會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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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99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