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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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轉民眾○○○○陳請原申請造林之農地經整平後可否種稻並參與保價收購或一「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辦理休耕或轉作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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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2/06/06
發文字號:農林字第0920131897號

一、復貴委員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九二)台川正字第九二○○三○號函。

二、本會自八十六年七月起已將稻田轉作計畫獎勵造林納入本會推動之全民造林計畫辦理,對於田區如屬原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造林者,依據該計畫規定,農地在造林後六年內不得砍伐,如滿六年後予以砍伐,其在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基期年原「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領取轉作造林獎勵有案,且自八十六年七月起未領取全民造林獎勵金者,得參加八十六年七月起推動之「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及目前之後續計畫,依規定辦理輪作、休耕,或依本會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參與種稻保價收購。倘該等農地已納入全民造林計畫並領取獎勵,即應依照「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接受林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竹木使其長大成林,如未達二十年先予自行砍伐,則應自簽立切結書之日起加計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始得回復參加上述措施。

三、經查同案本會業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農林字第○九二○一二五八六七號函復○○○○君在案,檢附該函影本(如附件)供參。

正本:立法院張委員川田

副本:○○○○君、立法院廖委員風德、宜蘭縣政府、宜蘭縣員山鄉公所、本會東區糧食管理處、東區糧食管理處宜蘭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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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82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